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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诉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于2009年6月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作出规定,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明文规定,在非诉行政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相关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显而易见,无论在民事审判中还是在行政审判中,都是为了能够切实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先予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同点表现在以下:1、申请人的主体地位不同,非诉行政执行中的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即指有下列情形当事人:(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2、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同,非诉行政执行中的条件是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而民事诉讼中条件是:(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执行依据不同,非诉执行中申请先予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已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生效或未满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依据是法院已立案尚未作出裁决且要符合法定范围。4、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不同,非诉行政案件是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提供保障,而民事诉讼是为法院将作出的裁定得以执行提供保障,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5、申请的时间要求不同,非诉执行中申请先予执行是在在诉讼过程中;而民事诉讼中则是在法院已立案尚未作出裁决前。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是,虽然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也造成一些不良的社会效果。一些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主动要求进行协调,而行政机关为了及早结案,行政机关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放弃或减轻行政处罚,失去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甚至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尊严,削弱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

    综上所述,非诉行政案件的先予执行,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时,或者在相关解释中,能够进行具体的规范,以便于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操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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