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原告之子廖某2008年10月周末出外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经与肇事方协商,肇事方共赔偿支付: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计1.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万元,一次性死亡赔偿金8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15.5元。被告与廖某生有一个7岁女儿,廖某丧葬事宜及费用全由被告一人操办和支付。拿到赔偿款,被告给付两原告3万元。两原告不同意,将被告诉之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被告及被告之女均为死者廖某近亲属,死亡赔偿款应由四人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承认两原告、被告及被告之女均为死者廖某近亲属的前提下,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两原告与被告之女进行分配,其余款项在四人之间平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死亡后,丧葬事宜及费用均由被告一人操办和支付,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应归其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两原告及被告之女需扶养的年限进行分配;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考虑在近亲属间进行均等分配或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酌情照顾被告及被告之女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即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律未明文规定赔偿权利人之间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常常会因认识不一致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近亲属第一顺位应是配偶、父母、子女。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时,近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额分配。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中有人对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额向赔偿义务人明示放弃或在赔偿权利人中放弃或在权利人中转让,均应尊重其意思表示。本案中,死者廖某死亡,丧葬事宜及费用均由被告一人实际支付,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理所当然应归其所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属已经明确的赔偿项目,应由死者廖某需扶养的人根据需扶养的年限进行合理分配,在该项目上被告不应参与分配;一次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廖某的死亡给原、被告及被告之女均带来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原、被告及被告之女与死者均系顺序相同的近亲属关系,可考虑均等分配或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酌情照顾被告及被告之女的基础上进行分配。
作者:龙南法院 肖万里 龚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