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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
发布日期:2009-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摘要:劳务输出确实使一部分人“脱贫致富”!也正是这样,很多人都看好这个致富的门路,急于出国,但是又苦于劳务输出的名额及手续。于是一部分“有心人”就看好了这样的时机,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用”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国外的非法劳务。可事情最终:犯罪份子落网,急于出国劳务的人员却是损失了自己的血汗钱,劳民伤财一无所获。所以建议,打算出国劳务的人员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输出公司,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是本人担任的一起非法收取他人巨额费用,非法组织他人“出国劳务”而触犯《刑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事辩护人的案件。 某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某北检刑诉字[2008]第40号 被告人谭某,男,1959年9月9 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人,被逮捕前住某市,系某咨询工作室老板。2007年4月23 日被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 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女,1963 年11月3 日生人,汉族,高中文化,被捕前住某市中系某咨询工作室法定代表人、经理。2007年4月23日被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28 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某市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9月23 日生人,汉族,大学文化,某市人,被捕前住某市。2007年7月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2007 年9月17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别名xx,男,1961年5月9 日生人,汉族,大专文化,被捕前住某市。2007 年5 月24日被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 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邢某,男,1970年5月3 日生人,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某市。某旅行社员工,2007 年5月17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1949年4月1 日生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某县,系某县招商局退休人员。2007年4 月23 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28 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 日被取保候审。此案由某市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郭某、郭某某、舒某、冯某、邢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7年8月21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查,现已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被告人谭某、郭某、郭某某、舒某、冯某、邢某通过某市某信息咨询工作室,以日韩游的名义组织崔某、苑某、张某等32 人 (其中被告人郭某直接介绍的8人)赴 韩国非法打工,利用替头护照 (其中替头护照4人)、假在职证明、假营业执照等虚假签证材料,经被告人邢某通过某海洋国际旅行社骗取出国签证,并于2007 年4月6 日组织32 人由北京机场乘飞机出国到日本,4月9 日在韩国首尔机场入关时,被韩国边检查扣,26 人被遣返,6人入境韩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警登记;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郭某、郭某某、舒某、冯某、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某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谭某、郭某、冯某现押于某市看守所,被告人舒某现住某市。 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某县。被告人邢某现住某市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郭某。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郭某,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现就被告人郭某所犯罪行应当或可以从轻提出以下辩护 意见: 1、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根据法庭调查和公安侦查材料,在本案中郭某知识为出国人员办理了假身份证,盖假公章,为他们非法出境使用。至于他们后来处境,郭某根本没有参与。他在咨询工作室不管外部事务,他没有和冯某谈过此次出境的事情。更不认识舒某、邢某等人。此次事件中,这批出境人员都是持有的合法的旅游签证,并且他们出境行为并非由谭某、郭某等六人组织和带领的。 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阻止他人偷越国境使用的。所以本案起诉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行为更符合骗取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郭某主观恶性较小,属于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郭某在咨询室中一切听从谭某的指挥,其工作只是负责接待和咨询。因此,他在共同犯罪申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公诉人也提出同样的观点,辩护人表示同意。同时,本案被告人郭某只是初犯。法院应予以量刑上的考虑。 3、本案的被告人郭某应认定自首和立功表现。 根据法庭调查和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郭某在2007年4月23日主动到某市行政大厅的 "4,10"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专案组接受调查。其行为应当属于主动投案。在侦查机关调查中,他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庭审理中她也是对犯罪行为认罪。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构成,应当认定为自首。 同时,郭某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主动带领公安人员捣毁了一个制作假证的窝点,应属于立功表现。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被告人郭某有一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被告予以公正的裁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鸿志 律师 2O08年5月5日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 北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人,被逮捕前住某市,系某市某信息咨询工作室老板。2007年4月23日被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某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xx  xx,河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女,1963年11月3日生人,汉族,高中文化, 被捕前住某市系某信息咨询工作室法定代表人、经理。2007年4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耍红志,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舒某,女,10年9月23日生人,汉族,大学文化,某市人,被捕前住某市。200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  xx。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别名xx,男,1961年5月9日生人,汉族,大专文化,被捕前住xx。Z007年5月Z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男,1970年5月3日生人,汉族,高中文化,现 住xx。系某海洋国际放行社员工,2007年5月17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49年4月1 日生人,汉族,初中文化,现 住xx,系某县招商局退休人员。2007午4月23 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29 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字[2008]第40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谭某、郭某、舒某、冯某、邢某、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 年2 月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xx,xx担任公诉人出庭丈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被告人谭某、郭 某、郭某某、舒某、冯某、邢某通过保定市某信息咨询工作室,以日韩游的名义组织崔某、苑某、张某等32人(其中被告人郭某某直接介绍的8 人) 赴韩国非法打工,利用替头护照(其中替头护照四人)、假在职证明、假营业执照等虚假签证材料,经被告人邢某某通过北京某国际旅行社骗取出国签证,并于2007 午4月6 日组织32人由北京机场乘飞机出国到日本,4月9 日在韩国首尔机场入关时,被韩国边检查扣p, 26人被遣返,6人入境韩国。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犯罪事实,认为六被告人明知许某等32人耍出国打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组织、策划这些人以旅游的方式骗取护照、签证末掩盖非法滞留韩国打工的目的。客观上为出国打工人员积极组织、策划以及为偷越国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六被告人行为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中,被告人谭某、冯某积极组织、策划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谭某、郭某、舒某、冯某、邢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郭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8人。被告人舒某、邢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冯某在霸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谭某、郭某、舒某、冯某、邢某、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谭某辩解共行为不构成纽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谭某行为应为骗取出境证件罪;犯罪行为不构成人数众多;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款74万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辩解其承认有罪,但有自首、立功情节。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郭某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郭某辩解称其承认有罪,但有自首、立功情节。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郭某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郭某主观恶性较小,属于从犯。被告人郭某应认定自首和立功表现。 被告人冯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属于从犯。辩护人辩解意见如下:被告人冯某主观上不存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组织故意,不应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只存在骗取签证的故意,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冯某即使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非主要作用,应当属于从犯。指控被告人冯某参与组织的人数与事实不符。冯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外部条件诱导因素,有一定偶然性,人身危险性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影响、降低危害。属于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舒某表示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舒某认罪态度良好, 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款,且在本案中仅处于联系、协助的地位, 没有具体经手资料审查、送签等事项,在本案地位是赚取差价的中间 人,属于从犯,且能真诚悔过,请法庭本教育为惩罚为辅的原则,对 舒娜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邢大业不构成指控罪名的共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 邢大业在本案作用中没有犯罪故意和共谋;邢某具有法定免除、减 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情节显著轻微,有投案 自首情节,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侦查,主动退还款项的积极行为,恳请 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相对轻微,应接从犯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应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谭某、郭某共同经营保定市某信息咨询工作室办理出国商务签证咨询业务。许某等30人欲进入韩国非法打工找到该公司,其中被告人郭文生明知许某等 8人耍出国打工,而将其介绍到万逼公司办理出国签证。被告人谭某、郭某在明知他人到韩国非法打工目的后,承诺以日韩旅游为名办理出国签证帮助他人出国,如出国成功收取60000至65000元费用不等。出国打工人员将护照交与该信息公司,被告人谭某联系被告人冯某以日韩游名义办理出国签证。被告人冯某明知出国人员去韩国非法打工,对签证资料进行审核,被告人郭某负责联系制作假身份证、制作假在职证明、假营业执照等虚假签证材料。欲往韩国非法打工者崔某、苑某(二人使用替头护照)经他人介绍也找到冯某办理签证。被告人冯某找被告人舒某办理许某、崔某等32人的出国签证,舒某又找到被告人邢某,被告人舒某、邢某在明知办理出国签证人员可能非法滞留韩国的情况下,邢某通过北京国旅签证部办理了32名出国人员赴日本旅游签证,舒某联系日本她接。出国打工人员向万通公司缴纳6、I万至色5万不等出国费用后于2007年4月4日到达北京秀东招待所,冯某召集出国打工人员开会,要求注意个人形象,掩饰非法打工者身份,逼过韩国边防检查,并介绍其妻子金某随同出行。2007年4月5日被告人谭某、冯某又再次重申注意事项,被告人舒娜为出国打工人员兑换了日元。2007年4月6日,北京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和金某带领 32非法出国务工人员在北京乘坐飞机经韩国去往本。在日本旅游四日后于Z007年4月9日乘飞机飞往韩国,在韩国首尔机场入关时,有终宝冬等六人进入韩国,韩国边检扣留26人后被遣返。经核查,被遣返人员中有叫人持替头护照。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为办理签证给付冯某144 万元(其中现 金54 万元,转账90 万元),冯某给付舒某71万元(其中现金56 万元、转账巧万元),给付邢某677i50元(分二笔转账人舒某给 金某145 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9 万余元)支付日本接待旅行社。 邢某文付办理签证费用和机票款15 万元。 该批出国打工人员被遣返后,被告人谭某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冯 某退还涉案资金,被告人冯某、舒某、邢某积极退还涉案资金。被告人邢某退回52 万元(其中退给舒某19 万元,退回公安机关33 万元)。被告人舒某共计退回45 万元(退绘冯某45 万元儿另给付了邢某25 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扣压;冯某退回谭某74 万元( 其中有邢某19 万+舒某45 万+冯某lo 万)。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发还部份被遣返人员65.11万元。被告人舒某、邢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郭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专案组接受调查。被告人冯某在保定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l、被告人谭某多次供述证实:郭某某主要是帮其组织人,冯某替出国的人办理签证,组织那些人出国,同时嘱咐出国过程中注意事项。郭某帮其代理公司内部事、接待来人、收取费用、介绍办理假身份证。2006年4月份成立某信息咨询工作室后,通过打广告以及郭某某介绍陆续有人到工作室咨询出国的事,谭某明知他们想去韩国打工,向他们承诺能够办理出国签证,收取每人现金60000 至65000 元不等。谭某通过冯某办理出国签证,2007年4月3  日冯某通知签证办好后,谭某让员工崔某负责将那些人带到北京,到北京后冯某在火车站接他们安排到秀东招待所。在秀东招待所谭某与冯某一起召集三十个人开会,冯让其妻子一起去,要求出国人员注意个人形象。 2、被告人郭某供述证实:郭某明知旅行团一部分人想到韩 国去打工,没想跟团回国,现在赴韩国的劳务签证批不下未,所以只 能用旅游签证,到韩国后就自己找工作打工。郭某是某咨询公司经理, 谭某是总经理,二人是合作关系。该公司没有资质办理出国打工, 只是联系客人然后与北京国际旅行社办理商务签证和旅游签证。郭某为办理出国签证使用的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通过季某办理了假身份证、假公章。2007年初在该公司,谭某让其给了郭某某四千元。是给郭文生介绍客户提成。 3、被告人冯某多次供述证实:冯某明知谭某组织了出国人 员去韩国打工,收取了谭某提供的共三十本护照及客人资料,冯 审查了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发现在职证明上的抬头字打的不行,营业执照上没盖公章。叮嘱他们对旅行社或大使馆的电话接听好。冯某将审核好的资料交给舒某办理签证,签证取得后冯某通知谭某带客人到秀东招待所。冯某在西客站接了他们,将他们安排住进秀东招待所后,召集他们开会要求出国人员注意个人形象。案发后舒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共退给冯某64万元,冯某以银行转账方式三次共退给谭某74万元,另外以现金方式退回其组织的两人(苑某、崔某)8。4万元。 4、被告人舒某多次供述证实:2007年3月份,冯某打电话说 有一个旅行团想走日韩线,意思是到了韩国后这些人会散团非法滞留,舒某联系了日本一家旅行社,联系邢某作签证。舒某将冯某拿来的资料转交给邢某。Z007午4月5日下午舒某到秀东宾馆为出国人员换日元。舒娜收到冯某转账巧万元和阮万现金。舒x给金x145万日元,让其给日本旅行社作为团费。案发后,邢x退给舒x四万,舒x分别以29万、10万、25万三次共退了64万元给冯x。 5、被告人邢x多次供述证实:2007午3月中旬舒x介绍日韩 线的旅游团给了邢x,并把相关资料给了邢x,邢x按照团队正 常的操作程序开始操作,由李x把资料送到公司签证部送到日本使馆签证。出国前,舒x告诉邢x出国人员到了韩国要散团。邢x告诉我导游李x不能让客人在日本脱团,到了韩国就不用管他们了,但要把这些客人的护照收回来。案发后,邢x退给舒x19万元。购买机票支付15万左右。 6、被告人郭文生多次供述证实:x公司谭x对其说介 绍来的人每成功出境一个提2000元。今年春节前谭x让郭给了其4000元,说过年买些年货,也没说是提成钱。郭xx明知伶x、康x、铬x、王x、张x、许x去韩国打工,将其介绍到该公司 找谭x办理签证。 7、证人李x证言证实:邢x告诉李x旅行团人员想到韩国打 工,让其带队在日本旅游4天,然后到韩国后让金x帮助把护照收 回,在韩国住两天带护照回国。李x带领出国人员在日本旅游后于2007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乘飞机到了韩国机场,有6人出关,26人被遣返。   8、证人金x证吉证实:出国人员办理的手续是旅游,实际是要到韩国去打工。其看见谭x、冯x给出国人员讲出国需要注意的问题。邢x告诉其和李x,说这些客人到韩国就散团。舒x让其将]45万日元转交给日本导游。 9、证人崔x证言证实:谭x负责伙钱,都是现金,由谭炳x核对数目后崔x带人到大西门建行把钱存进谭x账户。这些人 出国的目的地就是韩国,这些人目的就是去韩国打工,不会随团回国。谭x给出国的讲如果需要在韩国介绍工作可以绘他报名,每人交3000元。旅馆里己经住了两个男的说是冯x联系的这次跟团走。冯x开会讲注意事项,强调达是为了容易出关,看上去像是旅游的,不能让人一看就是打工的。4月5日晚,谭x集合开会,要求出境人员说自己是旅游的不能说是打工的,出境时注意,别让边检发现。郭xx负责联系想要出国打工的人员。郭x负责安排为出国人员办理签证制作个人在职证明,假营业执照。郭x安排员工冒充客户接使馆电话。 10、证人高阳(高x)证言证实:其认为谭x和郭x知道这 些人是出国打工,郭x告诉护照被拒签的出国人员找别人的户籍材 料办理假身份证,办理替头护照后,再办理旅游签证才能到韩国打工。郭x让其办理假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及冒充办理签证的出国人员接听大使馆电话。 11、x旅行社证人王欢证言证实:2007年3月28日,李x给其 送来35本护照,说第二天送签,其中有李x一本护照,他是领队,旅游团路线是北京直达日本成固机场,一地四日游。 1Z、海洋旅行社邓x(会计)证言证实:2007年4月2日出纳刘 婶婶绘其一张7560元收据单,是开据办签证用,2007年4月6日叉 给其一张145742元发票是韩亚航空公司开据的机票款。日韩部负责财务的江x分两次,一次六万、一次九万,共计十五万到帐。 13、海洋旅行社江x证言证实:邢x总共交给江x十五万,包 含签证费和机票费,领队李x在内共三十五人,有一个叫王x的办 理了签证没有随团走,只有三十四人出境, 14、十四名持替头护照的被组织者证言: (1)、许x证言证实:郭xx介绍,郭与该公司的人知道出 国打工,郭x帮办的王玉宝的假身份证,假营业执照。冯x开会让 注意形象,别害怕,自然一些,还让办银行卡,让人感觉我们有钱,到韩国让全武吉帮助找工作。 (2)、崔x证言证实:其使用刘国良的假身份证办理了护照, 签证是苑x办的,给了苑x己5万元和巧00元导游费。在日本玩 了三天又坐飞机到了韩国首尔耍进关是时被韩国警方查获,有六人入关。在北京秀东招待所冯x讲注意事项,崔x和苑x交 l22800 元,被遣返后退回8万。 (3)、张x证言证实:张x持有的护照是名字是张灰的替 头护照,郭xx将其带到万通,郭xx帮助办理了许福、许福、 张灰三个假身份证。其交给万通公司己71万元,4月4日下午到北 京秀东招待所,冯x和小崔开会,要他们注意形象,看上去像旅游的,4月5日晚冯x、谭x、金x开会将出国注意事项,过边 检时不要紧张。4月6日上午由北京机场飞到日本,在日本玩三 天,4月9日进韩国时被边检扣留。张灰告诉万通公司谭x想出国打工,谭x说能办商务或旅游。张云、张连是通过郭xx联系的万通。 (4)、马福证言证实:证实到万通姓谭、郭、崔的接待,说去韩国打工。冯x讲注意事项,不要一看就是打工的。谭说过海关的人我按排人接你们。在韩国机场转机去日本。   (5)、苑x证言证实:冯x讲注意事项(4日),5日下午谭总 给开会说找不到工作让小崔登记,绘介绍工作,介绍一人3000元,5日晚上又检查了一下人们的穿着,说这次看还行。到了韩 国,导游说我只负责日本,韩国我不负责。 (6)、张群证言证实:张灰立帮助张群办理了替头护照。其交纳了己5万元费用。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7)、王保忠证言证实:这次使用尹俊德身份办理护照,第一次通过万通公司去韩国交纳了包1万元,被遣返。这次交了1万元也被遣返。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问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8)、韩x证言证实:其使用王海东身份办理护照,想到韩国打工。第一次通过万通公司去韩国交纳了6、1万元,被遣返。这次交了1万元也被遣返。证实舒x在秀东宾馆遇见舒x后,舒x认出韩x系上次被遣返人员。证实谭x说韩国有朋友介绍工作,向他报名,到韩国向那人交3000元。 (9)李x证言证实:其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护照及旅游签 证,想到韩国打工,过境时被查获遣返回国。其给万通公司交了己3万元。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I0)、郭小某证言证实:其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护照及旅游签证想到韩国打工。其他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11)康某证言证实:证实郭某某带其到保定万通,告诉谭想去韩国打工,并告诉自已使用假名护照,没被拒签过。谭某说到韩国后帮助找工作。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在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12)、三和平证言证实:其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护照及旅游签证,想到韩国打工,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墓本一致。证实谭某开会时说帮助联系在韩国找工作。     (13)佟某证言证实:其使用康某的身份办理护照想到韩国 打工。郭某某介绍并带其到万通。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14)佟小某证言:其持有以刘某身份办理的护照想到韩国打 工。郭某某联系的万通。在北京秀东招待所期间及到日本旅游、在韩国被遣返的情节与上述证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15)12名持有合法护照的被组织者证言王x、滑x、王金、 许顺、王小、王红、梁秀、王秋、张云、王合、付培、即庆证实,为到韩国打工,找到万通公司办理出国签证,万通公司办好签证后收取己1万元至己5万元不等费用。4月4日下午到北京秀东招待所,冯x和小崔开会,耍他们注意形象,看上去像旅游的,4月5日晚冯x、谭x、金x开会讲出国注意事项,过边检时不要紧张。4月6日上午由北京机场飞到日本,在日本玩三天,4月9日进韩国时被边检扣留。 16、进入韩国境内人员家属证言 (1)、伶俊(佟某之兄)证实其叔伯大哥佟x借用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现在韩国。 (2)、马某(王某妻子)证实:王某通过万通公司于07年4 月4日以日韩游名义到韩国打工。韩文生、王锁园、王树海和王某同去。 (3)、张某(王某妻子)证实王某现在韩国打工,通过万通 公司于07年4月4日以日韩游名义到韩国打工。 (4)、阮某(张某妻子)证实 张某现在韩国打,冒用李身份办理护照,通过郭某某介绍去韩国打工。 (5)李某(王某妻子)证实王某现在韩国打工,通过万通 公司于07年4月4日以日韩游旅游方式到韩国打工。同去韩国的有王某、韩某、王某三人。 17、扣押清单: (1)、扣押谭x冒名许福护照一本。 (2)、本田车钥匙一把。   (3)、印章印膜、出国人员保证书、办理签证材料 (4)、办理护照相片、出国人员存款证明等材料。 (5)、护照、借据、收条等。 (6)、扣押谭x现金45万元。 (7)、扣押郭xx现金4000元。 (8)、暂扣假身份证件。 (9)、扣押邢x现金33万元、21万元。 18、证人李x证言证实:07 年4 月22 日,谭x给其交通银 行卡汇款29 万元,当天花12 万元买了一辆本田思迪汽车,剩余16 万在卡上。 19、调取海洋国旅关于此团材料等书证,证实无韩国游。 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七-申路支行证实:2007年4月3 日谭x账户转入冯x账户90万元,冯x于当日在天津分 别支取40万、20 万。 21、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2007年4月5 日冯x汇入邢x账户527200 元。 22.建行转账条证实:2007 年4月5 日冯x汇入邢x账户 149950 元。 23.交通银行转账条证实:2007年4月lo 日邢x转账60 万元 给王x。07 年4 月21 日转账19 万元绘舒x。 24. 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舒xx(舒x父亲)于07.4.24 日转入冯x帐户25万元,07.4.234转入冯xlo 万元。 25.冻结李x交通银行存款166773. 09元。 26. 工商银行凭条:2007 年4 月23 日,冯某转入王x(公安)26 万元。 27.冯2007年4月4 日-6 日在北京如家酒店住宿登记表。 28.谭x2007 年4月5 日-6 日在北京如家酒店住宿登记表。 29.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保定市北市区万通信息咨询工作室,经营者郭x,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 30、证人马x证言证实:其弟马x用其大夫范x的身份办   护照。 31、证人李x证言证实:李x用其大夫身份证。 32、证人刘x证言证实:韩x借用过其户口本和身份证。 33、证人韩x证言证实:其借用刘x户口本放在万通公司, 谭x介绍让郭立新冒用。 34、证人苏x证言证实:其介绍郭x认识谭x,并绘郭x担保欠3万元。 35、证人舒x证言证实:2007年4月5日下午,舒x让其到如 家酒店找冯x取钱,是舒x组织旅游团的团费和押金,共40万元。 07年4月23日、24日分别退给冯x10万元和25万元。 36、证人王x、刘x证言证实:其通过冯x给苑x、崔x办理签证,去哈尔滨没走成,07年4月份从北京去韩国。刘x收取12,28万元。 37、秀东招待所的李x、宋x证言证实:2007年4月4日晚 9时约30人住进招待所,说是旅游的。2007年4月6日上午七八点钟离开招待所。登记的身份证姓名系本案被组织者26人。 37、夏x证言证实:曾给郭桂枝送过六个假身份证。 38、保定市公安局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被遣返Z6位出国人员的护照及扣缴护照决定书其中替头护照14本。 39、调取北京x国旅国际部4·10案出国人员资料复印件。 40、叫人出境登记卡。 41、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记录。 4Z、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2007年5月16日,被告人邢x主动到专案组投案,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还涉案资金。建议减轻或免除邢x刑事处罚。 43、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冯x在 案发后积极主动联系并退还涉案资金,主动弥补天津非法打工人员崔x、苑x损失,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专案组调查,主动交待自已犯事实。建议减轻或从轻对冯x刑事处罚。¨ 44、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舒x在日本期间曾主动于专案组联系,告知其于7月20日归国时间、航班、入境机场,专案组将其接回保定调查,调查过程中舒x积极退还涉案资金。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 45、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领条证实: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退还被组织偷越国境人员许长青等22人共计彷]100元。 46、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4月23日,专案组在北京抓获谭x。专案组令谭x给郭x打电话, 办案民警也电话通知郭x到专案组,郭x于当日携带有关出国人 员资料到专案组接受调查。谭x供述部份赃款在冯某手中,冯x当时未被抓获,专案组令谭x给冯x打电话,退回赃款。冯x把其所得赃款全部退回。 47、北市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07午4月23日,专案组在抓获谭x后打电话通知郭x携带有关出国人员资料与谭x 进行核对,郭x于当日晚主动到保定市行政大厅接受专案组调查。 郭x主动检举揭发一制造假证章团伙情况,郭某表示想立功,愿意配合专案组抓获送证人,2007年5月H日,把郭x提出看守所 外,在保定火车站附近将送假证的夏x抓获。由于专案组系主办 “4.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的专案组,警力不足,经研究将夏x教育释放。 48、保定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立功呈报、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李x盗窃案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冯x在霸押期间检举揭发李x盗窃案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郭x、冯x、舒x、邢x、郭 X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出国人员去往韩国非法打工,而以旅游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去韩国非法务工,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中被告人谭x、郭某、冯某、舒某、邢某系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谭某和郭某明知出国人员到韩国非法务工,通过万通 信息咨询工作室与出国人员商谈出国事宜及收费情况;被告人冯某对签证材料进行审核,被告人郭某具体办理骗取签证的虚假材料;签证办好后谭某、郭某又联系出国打工人员、收取出国费用;冯xx按排出国人员在北京集合,并和谭某召集出国人员开会,要求出国打工人员掩饰真实身份和打工目的;冯某按排其妻子金x随团帮助收取护照,上述客观行为均印证被告人谭某、郭某、冯x明知出国人员非法务工之目的,且积极组织、运作、联系、按排出国人员以旅游名义办理签证非法滞留韩国,其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中的组织行为。本案被告人骗取出境证件目的是将出国打工人员以旅游名义送入韩国境内非法务工,骗取出境证件是手段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目的行为。根据刑法原理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本案被告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处。 被告人谭某、冯某积极谋划、协调联系、运作组织将他人以 旅游名义送往韩国非法务工,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中起领导、策划、指挥的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舒某、邢某、郭xx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共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谭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得冯某退还赃款仍万,但该情节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专案组令谭某给郭某打电话,办案民警也电话通知郭某,到保定市行政大厅叫·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专案组",郭某于当日到专案组接受调查。谭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 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郭某配合专案组抓获一名送假证人员,专案组将这名送 达假证人员教育释放。因送假证人员不是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该案件未能侦破,故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综上所述,对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辩护意见,因理据不足不予呆纳。对公诉机关对主、从犯的认定及辩护人提出郭某、舒某、邢某、郭某某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舒某、邢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犯罪行为,是自首;被告人冯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谭某、冯某、舒某、邢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款, 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控辩双方关于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郭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谭某、冯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辩护人提出邢某应认定为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谭某、郭某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郭某、舒某、邢某可减轻处罚,对被告 人舒某、邢某、郭某某根据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纽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霸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Z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块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Z0四 年5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纽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疆押的,霸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舒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邢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已缴纳。) 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 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长:张x                                 审判员:赵x                                 审判员:龙x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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