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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车辆买卖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原告孙某与被告廖某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辆小客车。 2007年3月5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廖某开车离家,3月12日,廖某未与孙某协商,以60000元价格把车卖给钟某,并于当天到县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钟某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廖某觉得卖60000元价格低,遂于3月23日又将汽车以65000元卖给李某,未办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据此,孙某称其在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廖某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财产中的小客车一辆卖给钟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后又转卖给李某,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车给予确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都有该车一半的所有权,即各自有一半份额和一半的处分权。廖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一半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该小客车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如廖某给孙某一半车价示,其买卖全部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是孙、廖的共同共有的财产,不是按份共有,廖未经孙的同意或默许,擅自处理,其行为违法,故该小客车买卖无效。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这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夫妻各自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过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发生争议的车辆,是孙、廖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按照上述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经所有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一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就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其行为无效。因此,廖某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无效。对于李某购买了廖某出卖的汽车,是善意、有偿的。但由于在交付购车款后,还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就被汽车共有人之一孙某发生,并扣留了行车证,故该买卖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作者:龙南法院 温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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