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可否推定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4月25日,原告杨波与被告大余县华东加油站签订了《柴油供应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柴油。2006年7月19、20日,被告按约供0#柴油10390公斤给原告使用。7月19日之后的一个星期内,原告工地上有神岗牌挖机、住友牌挖机和八辆翻斗车均因油泵发生故障,其中神岗牌挖机停工一天,住友牌挖机两天,其余翻斗车停工七天,卡特牌挖机停工七天。为此,被告从赣州请郭磊前来校正油泵。7月21日,原告以被告油质差造成挖机和推土机死机为由,让被告将7月19日和20日两车油抽回运走。同日,被告运来0#柴油6.43吨,7月31日,又运来4.06吨,两次运油作为还油,余0.1吨。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供应了劣质柴油,导致其挖掘机等机器设备的油泵损坏,造成其工地停工,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械设备受损修复费22118元,设备租赁费47400元,停工损失费50000元,人员工资及生活费8150元,合计127668元,赔偿原告延误工期罚金60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25日签订的《柴油供应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合格的柴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华东加油站作为销售者,理应随车提供2006年7月19日和7月20日的柴油合格证,但华东加油站一直至法庭辩论结束,都未提供这10.39吨柴油的合格证,因而,判断其油品质量应综合其它相关证据。从7月19日开始的一个星期内,原告工地用过此批柴油的机械均出现死机现象和从校油泵的修理工郭磊的调查笔录来看,出现死机现象均是油泵损坏所致,而油泵处于密封状态,无论是油泵有水还是过滤器脏或者油的质量差,均与能进入油泵的柴油有关联。因而原告主张的油品质量差的观点,本院可以支持。造成原告杨波工地多台机械死机状况,应当推定是与华东加油站7月19日、20日的柴油有关联。因而,原告工地停工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原告杨波工地停工的合理损失应当包括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间机械维修费、机械租赁费和停工期间人员工资,共计40218。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4条和第2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余县华东加油站应补偿原告杨波停工期间人员的工资、机械维修费、机械租赁费合计人民币4021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违约与财产侵权的责任竞合。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若产品销售者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谁来承担证明质量无瑕疵的举证责任?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没有科学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否综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推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评析]

    一、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在侵权诉讼中,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而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作为销售者的被告来说,提供销售产品的合格证,不仅是其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在被告提供了产品合格证的前提下,原告主张产品有质量问题,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产品有瑕疵。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则证明产品质量无瑕疵的责任转移到被告。从原告一直使用被告的产品,在原告的机械出现死机现象后,被告立即请修理工进行检修等情况综合考虑,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有质量问题,被告实施了侵权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二、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按照通行的民法学理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双方都提供了证据、且无法进行科学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所谓盖然性即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与原告土地的挖机、翻斗车出现的死机状况是否有因果关系。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在7月19日开始后的一个星期内,原告工地上用过此批柴油的机械均出现死机现象,且被告的油泵修理工认为,出现死机现象均是油泵损坏所致,而油泵处于密封状态,无论是油泵有水还是过滤器脏或者油的质量差,均与能进入油泵的柴油有关联,可知证明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无因果关系的证据的证明力,为此推定被告的劣质柴油与原告的机械损害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作者:大余法院 邹隆华 兰生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