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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发布日期:2009-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温某与被告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计6000元,三个月前付清。调解时言明协议签字后即生效。次日原告反悔,要求判决。该案如何结案有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该及时判决。因为《民诉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调解书之前反悔应当及时判决,调解协议没有生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作出裁判。应当选择判决结案方式,给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调解结案。因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再加上民事权利私人性、处分性,民事当事人对其处分行为有约束力;再则,协议达成时约定了签字生效,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并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调解若干规定解释第12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强制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则撤销调解协议,判决纠正。如果无违法情形则驳回申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石城法院 李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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