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一年半后,原告在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时,被该院诊断发现有纱布遗留体内并手术取出。经省、市、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三级医疗责任事故。据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14万余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入住被告单位治疗,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医疗的有关程序进行合理治疗,但被告未执行查对制度,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导致纱布遗留原告体内,引起局部感染并形成窦道,构成医疗事故。判处医院赔偿患者2万余元。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患者刘某人身健康受到的损害是现实存在的,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同时,刘某的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也是事实存在的。
再次,因人身损害给刘某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事实存的,都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医疗机构存在主观过错,根据规定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作者:赣县法院 邓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