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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擅自提前搬入居住应视为已交付房屋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9月,王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三室二厅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付款6万元,余款6万元在交付使用时付清。2006年1月初,王某见房屋已经建得差不多,加上想搬入过新年,未经公司许可,便在交付使用前对指定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不料,事后发现房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公司维修或补偿,却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笔者认为,王某不能从所欠公司余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因为王某未经公司许可,便在交付使用前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应视为公司已经向你交付了合格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表明,开发商对商品房应先经验收合格、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才能交付。《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虽然没有获得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对房屋确认为合格,但王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交付条件,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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