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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拒不交出凭证  企业可直接向其索要货款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原系A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对外销售产品。2005年9月1日,由于我公司与王某的用工合同到期,王某见A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便拒绝交出由其经手签订、保管的销售合同及欠款凭证,导致A公司尚有15万元货款无法向王某销售的客户收回。

    许多人认为,尽管王某拒绝交出,但王某对外销售是职务行为,能否收回货款的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不能转嫁给销售人员,A公司无权直接向王某主张货款。

    笔者则认为,A公司既可以诉请法院判令王某交出由其经手签订、保管的销售合同及欠款凭证;也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支付所欠货款。

    一方面,作为销售人员的义务包括催收货款、及时交回回笼的货款或欠款凭证、协助通过以合法途径主张债权等,王某拒绝交付销售合同及欠款凭证,使A公司无法对外主张债权,既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也是对A公司权利的侵犯。如果A公司与王某的用工合同已经明确了王某的前述义务,A公司可以按违约之诉处理,要求王某承担交付及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则可以按侵权之诉处理,要求王某承担给付及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直接要求王某支付货款,王某就有举证证明货款未收回的举证责任。鉴于王某持有销售合同及欠款凭证而不提供,法院只能推定王某收到了货款却拒绝交出,从而作出不利于王某的判决,让王某直接支付所欠货款。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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