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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人致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12月8日,宋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下陡坡处时,突然发现迎面走来一名16岁的女孩。由于刹车失灵,加之宋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力,自行车高速冲撞女孩后,将其当场致死。

    事后,就宋某骑自行车致死他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意见。笔者认为,骑自行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一方面,自行车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之车。该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已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置于同等位置,规定一样具备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资格。即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其在实施交通行为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造成了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都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一方面,宋某酒后骑刹车失灵地自行车,显然是对该法的违反,且已造成女孩当场死亡。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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