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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刘某申请复议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有四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意见认为本案的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第二种意见认为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第四种意见认为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对上述四种不同的说法,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行政法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合本案,刘某既可以向A市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A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规定应当进行复议前置。因此本案刘某若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和理由,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故本案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第二种意见错误。  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复议机关若维持某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又不起诉,某县土地局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对照本案,第四种意见错误。     

  四、《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对照本案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第三种意见正确。       

 作者:定南法院 钟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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