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就王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李某是恋爱关系,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经济上是不分你我,存款应是共同的,二人都有处分权,故王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它表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只有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王某与男友李某只是同居关系,也就不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的存款应属于个人的,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另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王某既不是夫妻,也不是李某的其他近亲属,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加之王某的盗窃数额巨大,已罪不可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