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合约
男青年小涛热恋期间与女友签订“爱情合约”,不久另有新欢;女友小琼欲以合约为据,向小涛索10万元负心费。此事见报后,数十位读者给潍坊日报社来电,从情感层面对小琼表示同情和支持。那么,“爱情合约”是否有效呢?昨天记者就此问题广泛采访了潍坊市法律界人士,发现法律界人士争议不小,观点可谓针锋相对。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姜爱丽律师表示,“爱情合约”在法律界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她个人倾向于“爱情合约”有效。小琼和男友小涛签订“爱情合约”的时候,都已经是成年人,双方都已经预知违反约定的后果。在这种前提下,双方自愿用可以量化的东西(金钱)来衡量双方的感情,这种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应该可以行得通。在潍坊类似的案例极少,放眼全国,此类案件有判胜诉的,也有被驳回的。所以,小琼最后是否可以依据“爱情合约”得到赔偿,还要看法院的具体裁量。
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秋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婚恋自由,如果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爱情合约”,而且合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集体、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又无害公序良俗,那么,“爱情合约”是被支持的。但张律师同时指出,虽然“爱情合约”可能被认可,但是就个人而言,他不提倡以爱情为标的签订所谓“合约”,还是要以真实情感为基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用“爱情合约”固定感情,限制了双方的人身自由,直接有违宪法,所以可以肯定“爱情合约”无效。另一方面,虽然“爱情合约”无效,但它确实是小琼和小涛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小涛自动按合约履行义务,赔偿了小琼10万元钱,法律不会干涉;如果小涛不给小琼赔偿,小琼想以合约为凭向小涛追讨,法律也不会支持。
潍坊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李大欣认为,“爱情合约”限制了婚恋自由,与《婚姻法》的原则和法律精神相抵触。当合约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合约是无效合约,因而“爱情合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