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招生是一种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特殊的民事行为。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其招生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是一种要约,考生根据学校要求填报志愿则属于承诺,二者之间形成了一份完整的民事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学校而言,其义务之一就是对符合标准并决定录取的考生,必须确保录取通知书按时送达。因为考生只有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才能知道自己被录取,才能知晓自己作为从被录取至报到前的特殊成员所应尽的义务。尽管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即表明学校录取行为已完成。但是还必须给考生必的准备和在途时间。迟延收到录取通知书致使无法按期到校报到,对考生来说是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拒收考生,实际上就是让无过错的考生承担学校未及时送达录取通知书的责任,明显于法无据。
二、学校将录取通知书交邮,属于委托代理。邮电局代为送达给考生,是根据学校交邮而实施委托行为。很明显,学校是委托人(被代理人),邮政局属受委托人(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是观之,邮政局未按时将录取通知书送达到考生的行为,也就是学校的行为,其责任必须由学校承担。 学生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赔偿损失并按正常程序接受入学。当然,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追究邮电政部门的民事责任。
作者:兴国法院 刘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