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这一种险种,有保险业设计者故意规避法律的嫌疑,其有意将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一个基本险,一个从险,意图既起到吸引投保人,不损失保费,又引起人身险内部之间似乎产生矛盾,拒绝理赔的目的。那么,此险种是不是真的与人身险存在矛盾呢?笔者认为,此险种的本质与人身险不存在冲突。理由是:
一、医疗费用表面上具有可确定性,但针对伤者本人的健康、计算方式来说,还有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因素既有实践中现实存在的,也有医学理论上得以论证的。如实践中存在伤者本人由于医疗费未及时保障,提前出院的;伤者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用药,致使伤情提前治好;由于患者自身免疫力好,让伤情更快愈合;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无治疗伤者的水平,伤者自费去其他医院治疗的。理论上则存在按当地医学水平,发现的伤治愈了,不能发现的伤害却未治愈的情况等等。因此,我们可以说,医疗费用怎样确定都还是个争议,就匆忙说医疗费具有确定性,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我们不能让交同样保费的人,得到的却不同样的待遇。
二、医疗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存在争议。医疗费用是否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院配备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床铺费、空调费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医疗费限额就包括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法律界也很难判定医疗费是否据实赔偿。
三、据实赔偿原则,会让医疗费保险金免赔率、按比例给付,超限额不赔的约定形同虚设。按约定计算给付医疗费保险金,肯定就会出现超过基本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不赔、超过限额费用不赔。这样难免有时让受益人不能得到据实赔偿。如果否定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实行据实赔偿,就会让普通的民众无所适从。
四、法学界人士应当从有利于投保人利益来解释医疗费保险问题,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市场的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市场经济,保险业也在不断地改革发展之中,我们不能存留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心态,漠视民众的心理,否则要是投保人产生逆反心理,就会让脆弱的保险业发展更加艰难。十七大会议以来,关注民生越来越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当一个普通民众与保险业这一强者在某些问题产生纷争时,我们应当站在普通民众这一方来理解。这当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即当格式合同理解上存在争议时,要有利于接受合同这一方来确定。
五、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早就做出批复认为,商业医疗保险若未明确约定第三者赔偿后免责,就应当不适用经济补偿原则。该批复言下之意就是受益人可以获得两份以上的赔偿。
六、保险法、合同法基本原理也决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系人身险,投保人可获得两份以上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我国保险性质有两大类,人身险和财产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人身保险适用给付原则。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是意外伤害险的附加险,依据主合同决定从合同的原理,主合同为人身险,从合同也为人身险。人身保险金赔付后保险人是不能追偿的。
综上,笔者在此高呼,在司法关注民生,审判贴近百姓的司法氛围下,学生有权获得两份以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作者:于都法院 汤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