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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公司也随着产生。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中,监事会亦是极为重要的公司机关,被赋予一定的职能,但目前监事会远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职能。

    一、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现状

    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职能现状如下:一是机构没有到位;二是人员没有到位;三是日常工作没有到位;四是职责没有到位;五是部分监事会的档案管理、会议纪要等不完善。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虚化的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一是公司重视不够,监事会没有下设审计监督职能部门,无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实的、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二是监事会人员不专职,兼职过多过杂,无暇顾及监事工作,仅充当挂名监事而已;三是监事个人素质不高,难以担当监事工作的重任;四是薪酬待遇不高,费用开支无保障。

    从客观上来说,一是我国《公司法》中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细则;二是一股独大和股东缺位,使得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质上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手操纵的,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大部也是由大股东的“股权代表”提名决定的;三是监管部门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身上,忽视了监事会这个本应在公司规范化运作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群体。

    三、强化我国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对策

    (一)改革监事会的组成,扩大监事会成员的来源范围。监事会成员应允许有各方的代表:股东、职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确定其相应比例为3:3:2:2,这样的人员结构有助于监事会保持公司的立场,维护公司利益。

    (二)改革监事选任制度,避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利益趋同。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即由职工自愿报名向非提名、由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而非指定;债权人监事可以明确由债权总额较多的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直接派出;独立监事可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审议后以监事会的名义向社会聘任。

    (三)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应当代表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等群体,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监督的内容上,重点是决策的正当性和管理层的执行活动及其成效。

    (四)提高监事的报酬,完善监事激励机制。包括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原用于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激励的股票期权制度,完全也可以应用于对监事的激励。

    (五)提高监事个人素质,加强监事会的责任。监事应当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监事在不尽其职责时,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不断强化监事会职能,才能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作者:龙南法院 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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