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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思考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一大证据,在证据上占有很大的比重,证人证言在有一些案件中往往是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有些谋杀案件的目击者,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在场者,按现行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受他人指使,购买,胁迫作伪证(这些证人往往不愿直接出庭,而是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解。这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的真实性,公正性。证人为何不愿作证,不愿出庭及作伪证,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有些证人认为自己是否出庭作证,只是随自己的意愿而定,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义务,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2)从立法看,缺乏对证人必要约束机制。按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但对证人不作证或不出庭,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作必要的规定,这就无法约束证人使其履行义务,导致有些证人对法庭发出的作证通知书不屑一顾,觉得反正法院也奈何不了。

    (3)其它原因。如担心被人报复,碍于邻居、亲属、朋友的关系,这就无形之中给违法者提供了方便。从某种意义来说,这就是在作伪证或包庇犯罪嫌疑人。

    在新形势下的庭审方式改革中,要求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审理案件大都采用一步到庭,举证、质证、认证都在当庭进行,法院一般不作实地调查,这使得让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立法上,应增设促使证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条款,鉴于我国现行刑法还未设立蔑视法庭罪,拒不作证罪,建议在诉讼法中设立这样的条款,表述为“对必须到庭的证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故意逃避或到庭后不作证的证人,可设立其它强制措施条款,如罚款。这就从根本上约束了证人,解决了证人不出庭,如实陈述案情的难题。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维护法院的威信。

   (2)加强法制宣传。改变证人过去那种陈旧的观念,让证人明白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一种义务,不出庭作证,将会受到惩罚,导致违法者逍遥法外。

    (3)经费保障。对证人出庭所需的旅差,伙食补助及误工费,应如实报销,由政府财政拨付,这可使证人更好的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作者:会昌法院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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