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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实施救济过程中应免责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被处罚人袁某是手机经销商,某市工商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袁某有13部手机是加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6部手机是无进网许可标志。市工商局依法对袁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袁某加贴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13部和无进网许可标志6部;罚款9500元。同时告知逾期缴纳每日加处3%的罚款。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袁某又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时间历时半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预以履行,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袁某关缴纳“加处罚款”按规定的时间计算应为5万多元。这样,袁某在依法寻求救济途中又增加了自己的经济负担。由于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结果,在社会上议论较大,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不利于该行政处罚的执行。

    为此,建议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在依法实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过程内的法律责任应当给予免除。它更能带来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理由是:

    第一,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果在依法行使救济的过程中,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是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被处罚人能否胜诉,时间多长不是自己能确定的。而是要有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如袁某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前后历时半年多的时间,败诉的结果带来了5万元的 经济负担。袁某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结果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和加重经济负担,这是一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诉权。

    第二,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且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处在主导地位,是“强者”,被处罚人处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位置,是“弱者”,因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因素的不同,应该给被处罚的人有机会为自己的行为申辩,而且在实施救济的过程中不必再增加新的经济负担。这样做,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是一项严肃和慎重的工作。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是维护法律尊严。但在实际工作中,既要考虑到法律效果,又要考虑到合理性,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使被处罚人服判,争取自觉履行义务。如袁某被工商行政处罚案,本身的罚款是9500元,依法在实施救济的过程中,历时半年多的时间,应缴纳的“加处罚款”5万多元,合计6万多元,全部执行有难度,否则,又缺乏严肃性。如果对依法实施的行为能给予免责,既合法又合理,相信更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作者:南康法院 李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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