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执行财产的查明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明确了执行目的,才能去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必须因人而宜、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实践中要注意必须依法适度。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过程就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应该按照当事人主义和司法被动原则对执行工作程序加以改造。强制执行的结果,可能是实现了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也可能根本无法实现.能否实现债权,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申请人的举证能力,甚至取决于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是债权人应该预见到和应该自行承担的风险,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是有限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应该为这种可能性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因此绝不能将执行权力异化为执行义务,执行法院不能将自己陷入债务人的境地。

近几年来,在审判工作中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已逐渐形成共识,但在执行工作中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认识还有距离,有的甚至被忽视,认为在执行中关键是看结果,即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程序无所谓。这种认识显然是违背执行规律的。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每个程序都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和应遵循的规律和特点。在执行中必须用程序公正来保证债务人利益,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即便情况紧急,也必须依法尽快跟上、补上。“一个案件的执行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并且执行方法周到而细致,即便有客观的因素而不能执结,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能降到最低限度,并因执行程序的公正性而获得申请人和整个社会的喝彩。”

    被执行财产难寻,法院一直采取的执行模式是超职权主义的模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不管有没有执行条件都进入执行程序,而且整个执行过程基本由法院依职权完成,包括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各种调查取证,追加变更当事人等等,忽视了当事人参与的权利。这一方面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使法院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执行人员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站到了被执行人的对立面,甚至成为申请执行人的代言人;同时由于法院对执行过程的大包大揽,造成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的过分依赖以及对利益的实现产生脱离实际的期待。一旦这种期待落空或有不足,则转而抱怨法院执行不力.因此,法院经常会陷入“两头不讨好”的尴尬境地。执行工作应突出当事人主义色彩,这既是执行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是执行效率的要求。应该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的积极性、体现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执行财产的查明责任既要靠法院职权主义又要靠当事人。在执行中,发挥当事人的主义能动性,让当事人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但不能否定法院职权主义。执行实施权上的职权主义,必须和债务人责任紧密结合。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执行实施权也不同于审判权。法官固然不能被动、中立,当事人也不能套用“谁主张,谁举证”,从而以申请人为责任中心。执行程序必须强调法官的职权,同时以被执行人为责任中心。职权主义并不意味着法院包打天下,它只意味着,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保证被执行人财产不能隐藏转移,也不能消费、处分;督促债务 人主动申报财产,谨慎保管财产,及时划拨财产。

    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并不是意味着法院一旦作出裁判就要保证债权的实现,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去承担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风险,但法院裁判已经确认的权利,就应千方百计穷尽措施去实现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作者:于都县法院 赖远明 严继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