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于自由竞争之中的垄断侵害了自由竞争本身,弱小的群体寄希望政府的保护。美国最高法院再次走上了历史的前台,它在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Northern Securities Co. v.United States)一案中的判决多少遏制了垄断蔓延的势头。
一、铁路垄断 《反托拉斯法》出台
19世纪70-80年代,美国铁路发展迅速,垄断也随之形成。
一方面,为抓住大的客户,铁路部门开始用“回扣”的办法来吸引和稳住谷物商、屠宰业主、煤炭商等大客户。对铁路来说这一做法稳定并提高了货运量,对运输大户来说大大降低其商品的运输费用,减少了成本,以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高的利润。
另一方面,铁路又通过抬高小城市运费、支线铁路运费和零散商品运费的方法来弥补其支付“回扣”的损失。实际上,就是通过欺小扶大、拉强压小的办法达到收支平衡,甚至谋取暴利。
因此,铁路成为商业运营的“调节阀”:对大户,它意味着快捷、方便、低廉的服务,对小户,它代表着傲慢、限制、昂贵的代价。对于这种歧视,没有人加以质疑,因为根据当时法律,铁路大亨们拥有凭借自己的财产去做他们乐意做的一切事的权力。1895年的一篇法律论文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如此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力。”“这是公司的时代。”
1882年7月,铁路巨头们聚会新英格兰的避暑胜地,就煤炭进入市场的数量和价格达成了协议,以操纵市场价格。它直接的恶果是,1883年秋,纽约爆发了煤炭价格暴涨和波及广泛的抢购狂潮。不仅如此,所有依赖于铁路运输的东西——木材、肉类、蔬菜、水果、羊毛、棉花——都被垄断控制着。中小农场主们更是发现铁路贵族拥有了巨大的货仓以囤积谷物,他们只能面对两难的选择:或者支付居高不下的铁路运费,或者付出储存粮食的高额代价。可怜的农户只得眼看着自己辛勤的劳动果实成为铁路大亨的囊中物。当时的一位观察家写道:作为农民,他“孤苦零丁,软弱、穷困、无知,要打10美元或100美元的官司,他必须自己去单挑富有的铁路公司”。
农户的不幸遭遇,市场的动荡,使地方上有良知的官员和国会议员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政府开始取证调查铁路部门是“如何制定运费”的,有关听证会也在各级议会展开。
但是,在早期资本主义放任自由的时代,禁止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成为一项金科玉律。当州和地方政府试图通过规范铁路运费的法案时,联邦法院的法官们便出面干预了:各州不享有干预州际商务的权利,只有国会才拥有这项立法权限。
显然,解决问题的“钥匙”掌握在国会手中。1887年,国会通过了《州际商务法》(the Interstate Commerce Act of 1887),它禁止在铁路运输中支付“回扣”。三年后,国会又通过了共和党参议员谢尔曼(Sherman)提出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根据宪法授予国会的管制州际商务的权力,该法规定任何限制州际商务和对外贸易的垄断和阴谋垄断的商业契约、行为和联盟都是违法的。谢尔曼不无担心地指出,如果不控制垄断,美国人最终会面对“一个控制了一切生产的托拉斯和一个决定了一切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主人”。这一法律宣示了美国的一个基本国策: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
但通过法律是一回事,执行法律又是一回事。工业巨头和铁路大亨千方百计地回避法律约束,钻法律的空子,而保守的法庭也常常站在他们一边。在著名的美国诉奈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1895)中,最高法院以8比1判决说:在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内进行的糖业托拉斯的合并并没有直接涉及州际商务,因此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至于这家控制了全国95%白糖产生的糖业托拉斯是否只在宾夕法尼亚销售它的产品则不关最高法院的事。最高法院后来承认这一判决使“反托拉斯法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就这样遭到了嘲弄。一位幽默作家挖苦说:对百姓来说《谢尔曼法》是堵石墙,但对大公司来说它是座凯旋门。
但有一个政治家却决心恢复人们对反托拉斯法的信心,他就是刚刚上任的年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即老罗斯福)。1901年,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William McKinley, 1897-1901年任职)遇刺身亡,老罗斯福作为副总统继任。他是美国当时最年轻的总统,任职时还不到43岁。
老罗斯福虽然出身于新英格兰的名门望族,却相当平易近人。他热爱自然,只身在美国西部置地放牧,并成为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先驱。在他任总统期间美国建立起第一批国家公园,其中包括闻名遐尔的黄石公园。
老罗斯福文能写书,出版过《赢得西部》史书4卷;武能打仗,1898年美西战争爆发时,他辞去助理海军部长的高位,从西部牛仔中拉起一支队伍,号称“美国第一义勇骑兵团”,以上校团长身份率领他们杀向西班牙控制的古巴,大获全胜,赢得了“彪悍骑手”的美誉。
老罗斯福抱负远大,但却扎扎实实。他既当过民选的州议员和纽约州州长,也干过吃力不讨好的基层公务员。在纽约市任警察局局长期间,正值美国“Muckrakers”(黑幕揭发者,也称耙粪者)积极推动市政改革,他与这些改革家密切联系,努力整顿城市治安,并由此对下层百姓的苦难有了切身的体验,产生了一种历久不渝的同情。
在主政纽约时,老罗斯福大刀阔斧推行革新,反腐倡廉,锐意进取,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却得罪了当地腐败的共和党党魁党棍,他们利用政党机器,把老罗斯福推出去担任没有实权的副总统,以便重新控制纽约的政治。结果,此举反而成全了老罗斯福的抱负,才当半年副总统就继任总统,让共和党的保守派叫苦不迭,大骂“那个该死的牛仔竟然当上了合众国总统”。
保守派当然有理由仇视老罗斯福,因为他深信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护公众利益,限制和打击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他认为美国最大的威胁是两种人:暴民和富豪。暴民可能会被政客蛊惑人心的煽动而造反,富豪则缺乏起码的做人道德,他们永不满足的贪婪只能刺激暴民,引发社会动乱。
当时美国富豪贪得无厌,为了获得财富,他们不择手段地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秩序。作为公平竞争哲学的信奉者,老罗斯福对垄断行为恨之入骨,对法院的无所作为深恶痛绝。当上总统后,他便拿出牛仔彪悍的劲头打算跟托拉斯的巨头们干上一仗,恢复人们对反托拉斯法的信心。
千夫所指的铁路巨头成为老罗斯福最好的目标,而1901年春一场围绕铁路收购的证券风暴正好为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
二、两强相争 北方证券出笼
这场证券风暴的主角是两个铁路大王詹姆斯· 希尔(James.J.Hill)和
哈里曼(E.H.Harriman)。
希尔是个白手起家的铁路大王,14岁就投身商海,几经挣扎,最终圆了他的“美国梦”,成为亿万富翁。拥有将近三分之一美国西北铁路网(号称大北方Great Northern)后他仍不满足,因为他的目标是吞并美国西北部全部的铁路网络,为此他开始在股票市场上收购相关铁路(伯灵顿铁路)的股票。为了支付高昂的收购费用,希尔把他购得的大部份股票转售给华尔街最大的金融财团——摩根财团——控制的北太平洋铁路公司(Northern Pacific)。
希尔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哈里曼的不满。哈里曼控制着西北部一半以上的铁路网,跟希尔是死对头。希尔的做法简直就是在太岁头上动土,正应了一句老话:不是冤家不聚头。在摩根财团的对手洛克菲勒(Rockfeller)财团的支持下,哈里曼遂大肆收购“北太平洋铁路公司”的股票,试图实现对“伯灵顿铁路”股票权的间接控制。
股票市场上的竞买现象引起了股价的剧烈波动,“北太平洋”股价由当年初的每股85美元激升至5月份的每股160美元。随着摩根和希尔反收购行动的介入,股价更是飚升至每股几百美元。股价的急剧上涨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买空卖空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大量“热钱”涌向“北太平洋”股票,人们纷纷抛售其它股票来套现,转买“北太平洋”股票,结果,转瞬之间,几乎所有其它证券的价格都急速下跌,大量财富在这场铁路巨头之间的股权激战中灰飞烟灭。小户和散户股民叫苦不迭,哭天抢地,大骂“铁路强盗该死”。
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华尔街大王”摩根提出了一项全新垄断计划,以整合希尔和哈里曼的力量,组建一个超级托拉斯“北方证券公司”(the Northern Securities Company)。这个庞然大物在新泽西州注册,持有97%的“北太平洋”股票和75%的“大北方”股票,将两个铁路网均纳入其中。就这样,垄断的利益从此取代了恶性的竞争,昔日的冤家握手言欢,摩根、洛克菲勒、希尔和哈里曼这些金融和铁路巨头们共同掌握了世界上最庞大的铁路联合体,由垄断所产生的巨大利益也将由此源源而来。
三、总统出马 《反托拉斯法》重生
北方证券公司的出现,标志着美国铁路垄断达到了颠峰。但物极必反,铁路巨头在证券市场上的兴风作浪引起了罗斯福总统的高度关注。他敏锐地意识到,北方证券公司的出现只是一个先兆,它不仅能够垄断美国西北部所有的铁路,而且还可能完全控制全美的铁路,成为全国贸易和经济的桎梏。如果这一切成为现实,社会财富将加速集中到像摩根、洛克菲勒、希尔和哈里曼这些“强盗大王”手中。更重要的是,这种垄断最终将摧毁美国人最珍视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价值观。
经过充份的准备,老罗斯福吹响了反托拉斯的号角。他表示:“在对付我们称之为托拉斯的大公司方面,我们绝对必须拿定主意,按渐变而不是革命的办法行事。……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取消法人公司;正相反,这些大集合体乃是近代工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种发展。……我们要想调节和监督这些公司,就须先在我们的思想中明白确定,我们不是攻击它们,而是力求消除他们的一切弊害,否则我们就做不出任何有益的事情。我们对这些公司并无敌意,只不过是决心要使它们经营得有利于公众。”基于这一出发点,老罗斯福决心恢复《谢尔曼法》的生命力。
1902年2月19日,老罗斯福的司法部长诺克斯(Philander Knox)宣布:北太平洋和大北方的合并违反了《谢尔曼法》,美国政府将调查并控告北方证券公司。此言一出,华尔街顿时哗然,股市应声而下,其冲击力就像一年前麦金莱总统被刺身亡一样。
华尔街的大亨们立即开始活动,利用游说、交易、利诱等种种手段与政府展开较量,向老罗斯福施加压力。摩根甚至亲自出马到白宫拜访老罗斯福,软硬兼施。据老罗斯福回忆,摩根称:“如果我们有错,你可派人来和我的人谈,他们能够把事情摆平。”老罗斯福回答说“没法这么办”,诺克斯加了一句:“我们不想把它摆平,我们想制止它。”
既然老罗斯福决心已定,不买华尔街的帐,摩根等财阀便高薪聘请最善辨的律师,准备在法庭上负隅顽抗。老罗斯福也采取了针对性的两手,顶住垄断大公司的压力。他一方面向全国发表讲话,直接争取民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开始了司法程序。
这时,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步运动(the progressive movement)的大本营明尼苏达州(Minnesota)先于美国联邦政府把北方证券公司告上了该州圣保罗的联邦地方法院。在立案之前,该州检察长道格拉斯(W. B. Douglas)曾经特地去华盛顿拜访联邦司法部长诺克斯。诺克斯表示坚决支持:“如果你根据明尼苏达州法的起诉失败,你就把那些任何能够说明北方证券公司违反联邦法律的证据给我,我亲自起诉它。”由诺克斯担当此任可以说再合适不过了,因为他本人就是公司律师出身,知道大公司的弱点所在。此后,他们开始交换各自掌握的控告北方证券公司的资料。
1902年3月,道格拉斯代表明尼苏达州正式起诉说:明尼苏达州禁止任何一条铁路购买与之平行和竞争的铁路,而现在摩根和希尔所作的正是把平行的北太平洋铁路和大北方铁路合并,由北方证券公司统一控制。这既违反了明州法律,也违反《反托拉斯法》。
但法官洛奇恩(William.Lochren)却接受了辩方的意见,声称北方证券公司不是以一条铁路购买另一条正在与之竞争的铁路,而只是一家持有两条铁路股票的公司,因此,它不是限制贸易的垄断联盟。他裁定明州政府败诉。
当时,诺克斯已指示联邦在圣保罗的检察官准备起诉北方证券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现在的这一结局无疑是敲山震虎,使美国联邦政府很难在同一法院打赢同一类型的官司。但天无绝人之路,国会这时恰好通过的一项新的法律规定,为审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垄断案,联邦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由三位法官组成的临时性地区法院。据此,1903年春,联邦政府在密苏里州的大都市圣路易斯专门成立了三法官地区法院(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来控告和审理北方证券一案。(当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般只设立一个法官席位,而三法官地区法院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临时性的联邦地区法院,通常是为某一类型的案件而专门设立,由两名地区法院法官和一位上诉法院法官组成,一旦案件终结它就解散,对它判决的上诉可以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三法官地区法院最早是为执行反托拉斯法而建立的,但后来其管辖内容也扩大到公民质疑联邦立法是否违宪的案件。1960年代,这一法院曾经被广泛运用到民权案件。)
四、决战法院 政府战胜垄断财团
在圣路易斯法庭,代表联邦政府出庭的是助理司法部长贝克(James M.Beck)。针对圣保罗法院的判决,他强调,一条铁路购买另一条铁路所形成的垄断与北方证券购买控制两条铁路的控股权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完全是半斤八两。他再次表达了老罗斯福总统的担心:如果北方证券所作所为合法,那么摩根、希尔之流就可以购买并控制全国所有铁路,而通过控制铁路运费,他们甚至能够控制全国的经济,从而会比美国政府还强大。
1903年4月9日,4位法官一致判决北方证券败诉,下令其停业。判决称“这家证券公司拥有被国会指控为非法的特征。……它摧毁了自然竞争者……之间相互竞争的所有动机”。他们解释说,北方证券的股票持有者绝不会允许这两条铁路间的竞争,因为任何一条铁路都不会降低运费或者增加服务来吸引另一条同样也属于自己铁路的客源,这显然就构成了一种垄断。
北方证券不服,于1903年5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由此,北方证券与联邦政府的较量进入了最后决定阶段,鹿死谁手难以预测。
当时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仍然是审理奈特案的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1888-1910年任职),唯一反对奈特案判决的大法官哈伦(Marshall Harlan,1877-1911年任职)也没有退休。但此时有了三个新面孔: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共和党保守派麦肯纳(Joseph McKenna,1897-1925年任职)、来自纽约的铁路公司律师出身的佩卡姆(Rufus W.Peckham,1895-1909年任职)以及来自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开明派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902-1932年任职)。没有人能知道他们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决定。这三位新人中只有霍姆斯是老罗斯福任命的。当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大法官格雷(Horace Gray,1882-1902年任职)因病辞职,老罗斯福决定选霍姆斯接替。这里自然有地域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霍姆斯在一系列劳工权益案子上同情弱者的立场给老罗斯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希望随着霍姆斯的加入,最高法院不仅有新人,而且能够有新思想、新观念。
为了确保政府的胜利,老罗斯福顶着炎炎烈日在新英格兰和中西部奔走呼号,四处演讲,揭露非法垄断的危害,以此来动员民众,给最高法院施加无形的压力。他一遍又一遍地重复他对国会所说的话:
“是工业巨子铺设了横穿全国的铁路网,建立了我们的商业,并且开拓了我们的制造业。他们总体上为我们的人民做出了极大贡献。没有他们,我们引以为自豪的物质发展永远都不可能出现……”
“我们划定反对行为不端的界限,但并不反对财富……”
“我相信那些阻止和损害竞争的垄断和不仁不义的歧视……以及托拉斯机构中有害于州际商务的其它弊端,都能够通过国会调节商业的权力加以制止。”
“各级法院……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充当了反动势力的代理人,它们作出许多互相矛盾的、但总的来说是与人民利益相敌对的判决,从而把国家和各州都弄得几乎软弱无力,不能对付那些大企业组合。”
1903年12月14日,最高法庭的槌声标志着北方证券案进入最后阶段,控辩双方的唇枪舌箭回荡在气氛紧张的审判大厅里。在下级法院反复较量的陈词最终归结到两个焦点上:一,北方证券公司是否限制或密谋(Conspiracy)限制州际商务或者竞争;二,权力庞大的垄断是否摧毁了其他人的权利。
北方证券的律师搬出了他们的杀手锏:个人产权的神圣性。他们辩称,北方证券不存在限制州际商务和竞争的密谋。公司领有合法的执照,其法人权利与自然人相同,因此,它可以和自然人一样自由地处置它的财产,行使合法权利。政府如何能够破坏这一神圣的产权?显然,他们开始挑战反托拉斯法的合宪性。
面对这一挑战,联邦政府代表、司法部长诺克斯毫不退让。他针锋相对指出,反托拉斯法的“实质就是要干涉那些利用自己财富为所欲为的人的权力,这就是该法的唯一目的”。
庭辩结束后,最高法院内部整整辩论了几个星期。哈伦大法官等四人站在政府一边,富勒等四人则同情北方证券。剩下的布鲁尔(Brewer)大法官的一票至关重要,他曾经在奈特案中站在托拉斯一边,此时,在权衡再三之后,他毅然站在了政府的一边。
5比4,美国政府赢了。但是,它赢得非常勉强,因为布鲁尔虽然接受了北方证券公司合并案违法的判决结果,但却完全不同意哈伦等4位大法官的意见,因此,1904年3月13日哈伦宣读的只是代表4位法官的意见书。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汇编》中,这一意见书不像通常那样叫“法院意见”,而是称“认可(下级法院)命令”(affirming decree)意见。
最高法院修正了它在奈特案中的立场——控股公司不直接涉及州际商务,指出反托拉斯法适用于任何一种联合或联合企图,因为它们会消除从事州际商务、有竞争关系的铁路间的竞争,结果导致对此类贸易和商务的限制。针对反托拉斯法损害契约自由的论调,哈伦指出:“宪法对契约自由的保证,并不禁止国会为那些从事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公司制订自由竞争的规则。……国会有权通过反托拉斯法。”他认为契约自由决不暗示着一个公司和一群人拥有蔑视国家意愿的自由,而在正常情况下国会法律的实施也不会损害个人争取和保有财产的一般性自然权利,这一权利与所有其他权利一样,其运用必须受到法律的管制。他宣布,新泽西州给予北方证券营业特许的作法妨碍了联邦国会行使其管制州际商务的宪法权力,因此无效,北方证券公司必须解散。
值得注意的是,唯一由老罗斯福任命的大法官霍姆斯却投了反对票。这既出乎人们预料,更令老罗斯福极为光火,称“我用香蕉都能雕刻出一个比(他)更有骨气的法官”。霍姆斯对这一评论不屑一顾,他巴不得老罗斯福不喜欢他,从而维持自己超越党派的独立立场。
霍姆斯所撰写的异议主要基于其对《谢尔曼法》字面的理解,他认为该法没有一个地方提到竞争,它只禁止专断(exclusion),并没有保护竞争。保护竞争可能是禁止专断原则的一个后果,或者是这一原则的基础或目的,但它毕竟不是原则本身,因此,以保护竞争为由裁定北方证券官司违反《谢尔曼法》站不住脚。
有论者认为,霍姆斯的立场实际上与他的历史哲学有关。他曾经在不同场合表达他对《谢尔曼法》的反感,认为它缺少前后一致的逻辑。在他看来,保护竞争可以成为一种希望和诉求,但不能成为一项法律规则。霍姆斯在本质上是位必然论者(fatalist),相信产业间的合作、集中化也就是垄断化在所难免、势在必行。他相信,原始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组合和集中形式将主导经济,规模经济不可抗拒且永无终结。因此,他认为对立法机关或其他任何人来说,试图阻止历史发展的步伐是徒劳的,事实上也是非常可笑的。
五、判决影响重大 反垄断任重道远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味着自由、公平竞争原则的胜利,也意味着美国垄断企业的黄金时光开始结束。老罗斯福对这一判决非常满意,对他来说,反托拉斯法虽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垄断问题,但政府胜诉的意义在于,最高法院终于转变了立场,认同了行政当局的作法,这样,联邦政府终于建立了其监管大公司活动的权威,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他在后来写的自传中指出:1902年对北方证券公司开刀时,问题不是大公司是否应当加以控制,“致命的问题是政府是否有控制它们的权力”,而只有在这一权力确立后,才能进一步考虑“使用这一权力的正确方法”。
有了良好的开头就获得了一半的成功,这句话用在罗斯福政府上再恰当不过了。此后,肉类托拉斯和烟草垄断也被打破了,老罗斯福因此赢得了“托拉斯杀手”(trustbuster)的美誉。
1911年,最高法院判定洛克菲勒财团的美孚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涉嫌垄断,必须解散,并处以当时美国历史上最高昂的“罚款”——2924万美元。虽然此时老罗斯福已是一介平民,但看到这个在自己任内开始的诉讼最终有了圆满的结果,自然感到莫大安慰。
不过,这笔罚款比起洛克菲勒财团富可敌国的财产来不过是九牛一毛。大概是为了赎罪,洛克菲勒财团的掌门人约翰·洛克菲勒(John D.Rockfeller)在此后的生涯中,将他拥有的5.4亿美元——相当于今天的60亿美元——财产捐给了以医学研究和教育为主的许多慈善项目,转眼成为到那时为止世界上最大的慈善家。据说,在无情地排挤同行、消灭竞争对手的职业生涯中,他却过着清教徒式的生活,他从未抽过一支雪茄和喝过一杯香槟!可是,美国的反垄断并不是针对个人财富,而是针对不公正的商业行为。
《谢尔曼法》终于得到了实施。后来,美国国会还通过了新的反托拉斯法,建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美国人终于确立起一种信念:像政府的权力会导致腐败一样,工商界的权力也会导致经济上的腐败——垄断。政府有责任限制垄断,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只有这样,美国人在享受可口可乐的同时,还能有百事可乐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