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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3-11-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们知道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著名的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高达360亿美元,万宝路“MALBORO”达300亿美元等,这些著名的品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对这种无形资产的浪费或其受到非法侵害,企业无疑将受到巨大损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同仁堂”、“五星”啤酒等的“商标专用权”就分别被外国的相关企业在其所在国内注册。致使“同仁堂”和“五星”不能在该地区以“同仁堂”和“五星”

  品牌销售。给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后经努力又恢复了专用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另据深圳某报报道: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康佳”、“长虹”等国内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它领域的专用权。据息“康佳”、“长虹”等正在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诉讼、谈判等方式恢复其商标专用权。这无疑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力损失。这些教训都是值得我们深刻吸取的。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所谓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商标权具有以下权利;

  1. 独占权,指商标专用权的规属,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拥有。

  2. 处置权,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商标,包括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其它人使用、还可以商标折价对其它企业入股投资。

  3. 使用权,指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或侵犯。无论商标权人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其商标,均包含着其对社会、消费者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使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禁止权,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任何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项目标志,同时禁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

  5. 续展权,指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企业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第一,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该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面。近年来,我国的“杜康”商标在日本、健力宝商标在韩国、索华商标在西班牙、青岛啤酒在美国等,均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申请太晚。被不法商人乘机抢注。目前,解决商标抢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法律诉讼夺回商标权。成功可能性因案而定,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如健力宝虽然在韩国夺回了商标权,但付出了巨大代价。二是协商解决。但因主动权一般不在我方,很可能被国外不法商人讹诈,不得不以重金换权利,如果失败极有可能被外方起诉侵权,将不得不面临索赔和丧失出口国市场的危险。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二是了解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以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三是在注册主商品商标的同时,要注册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服务标识,作到有备无患。

  第三,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谓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s)又称防护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在饮料产品上。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s)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居申请注册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等。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3、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就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被侵权的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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