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制定与批准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背景
1、汉密尔顿于安纳波利斯(Annapolis,美国马里兰州首府)呼吁在费城召开代表大会,之后大陆会议通过决议采纳这项提议,专门(也是仅仅)为修改《邦联条款》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2、12个州共计任命了73名代表,罗格岛(Rogue Island)拒绝参加;
3、实际上有5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有42名代表自始至终坚持了整个夏天;仅有39名代表在通过的文件上签名。
二、人物
1、群体特征:
1) 55名男性,大多是律师、种植园主或商人;
2) 平均年龄42岁(相当年轻);
3) 其中21名曾在独立战争中服过役;
4) 7名曾任过州长;
5) 大多曾任大陆会议代表;
6) 8名在独立宣言上签字;
2、在场的著名人物:
1)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就任会议主席,赋予了会议合法性;
[1]
2) 本杰明·富兰克林(Ben Franklin),81岁高龄的代表,为会议代表中最年长者,德高望重的杰出科学家、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帮助代表们保持冷静和谨慎;
[2]
3)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绰号:“宪法之父”,会议的核心人物,对政府架构和政治哲学颇有把握,对会议议程作了最完整的记录;
[3]
4) 乔治·梅森(George Mason),维吉尼亚权利宣言(1776年)的作者,坚持到会议结束但没有在宪法草案上签名;
5) 纽约州的古维诺尔·莫里斯(Gouvernor Morris),一位对大众民主保有深深怀疑的贵族,会议文本委员会(Committee on Style)主席;
6) 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一位出生在苏格兰的律师;
7) 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一位折衷高手。
3、不在场的重要人物:
1)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绰号:"美国独立的巨人" ,一位有着惊人学问和思想的政治哲学家,时任出使英国的部长;
2)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绰号:"人民的人",天资卓越,好学多才,是土地测量师、建筑师、古生物学家、哲学家、音韵学家和作家,懂得拉丁语、希腊语、法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甚至对数学、农艺学和建筑学,乃至提琴等感兴趣,时任出使法国的部长;
[4]
3) 萨姆·亚当斯(Sam Adams),思想家,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的鼓吹者;
4) 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曾言酒馆是“自由的摇篮”,疾呼“不自由毋宁死”,参加过大陆会议,曾任美国弗吉尼亚州州长。在1760年取得律师资格,到1763年,仅3年时间,受理了1100多个案件;
5)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纽约州代表退席抗议的时候早早离开了会议。
[5]
三、达成一致的意见:
1、乔治华盛顿为会议主席;
2、议程保密;
3、政府应来源于人民同意的授权,但应防止多数人暴政;
4、政府部门中应有人民的声音,但制衡也是必须的;
5、强有力的中央权威(和邦联相比)是必要的,但所有权力都会被滥用;
6、假定品行最好的人也具有自私的本性,那么对政府的信任就不应当建立在品德和操守之上;
7、只有野心才能用来抗制衡野心。
四、不一致的意见:
1、麦迪逊提出弗吉尼亚方案:
1) 彻底废弃邦联条款;
2)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观点);
3) 全国政府(不仅仅是一个邦联)能够制定既约束个人也约束各州的法律;
4) 议会采两院制:
a,下院由大众选举产生,采比例代表制;
b,上院由下院选举产生,被任命者来自各州立法机关(也采比例代表制);
c,议会和各州的权力划分由议会决定。
2、作为回应,代表们提出了新泽西方案:
1) 保留现存的各州平等代表制(和邦联条例中的规定一致);
2) 一院制议会(仿邦联条例);
3) 议会享有征税权(与邦联条例不同);
4) 管制商业;
5) 议会任命行政机关(像没有否决权的内阁首相);
6) 议会任命最高法院。
3、伟大的妥协(康涅狄格妥协案)
1) 由罗杰·谢尔曼提出;
2) 下议院根据人口按比例选出(众议院),上议院由各州平等选出(参议院)。
4、3/5妥协:
1) 奴隶制被看作是“转移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制宪者都认为这是联盟将要保留的一部分;
2) 在通过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奴隶制”一词;
3) 承认奴隶按3/5记税。
5、奴隶贸易方面的妥协:
1) 许多人想限制奴隶贸易,包括一些南方州,如弗吉尼亚(VA);
2) 然而,南卡罗莱纳(SC)和乔治亚(GA)两州却要依靠奴隶的输入;
3) 禁止议会在1808年之前通过限制奴隶贸易的法律;
4) 议会可以对奴隶进口征收$10的人头税。
6、忽略的问题:
1)妇女问题
a, 南卡罗莱纳(SC)的阿比盖尔·亚当斯(Abigail Adams)和伊莱扎·威尔金森(Eliza Wilkinson)早已指出了独立革命之后妇女权利日益增长的可能性;
b,制宪会议根本就没有提到妇女权利问题。
2)移民和归化问题
a,仅有有限的政府人员来管理自然出生的公民(总统)或已经归化的美国人(议会);
b,授权议会制定统一的归化法,这在过去的岁月里已多经变化:
①1790年:议会宣布只要在本国居住满两年的自由白人即可自由入籍;
②排除了自由黑人(仅有非常少数的自由黑人在南北战争前通过州法获得公民身份);
③排除了美洲大陆的印第安人(在1800年代之前,部落被视作“独立国家”;直到1924年议会才给予印第安人公民身份)。
7、权力分立:
1)立法
a,民主原则vs.精英主义——众议院 vs. 参议院;
b,众议院应和委托人保持紧密联系(2年任期,民众直接选举);
c,参议院应和大众保持适当的分离(6年任期,最初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非由民众直接选举)。
2)行政
a,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人?(乔治梅森称其为“君主政体的雏形”)
b, 实际上总统的一些权力超过了英国国王(否决权;行政长官;直接负责法律的执行);
c,权力限制(不能宣战;总统可被弹劾);
d,选举团。
3) 司法
宪法规定极其模糊:
a,法官数量由议会决定;
b,仅仅是暗含,而未直接表明法院享有宣布违宪法律无效的权力。
五、批准
1、宪法的支持者应该被称为国家主义者(nationalists),但很快采用了较为可靠的名号: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
2、宪法的反对者被加之以“反联邦主义者”(Anti-federalists)的恶名。
六、宪法缔造者/联邦主义者是怎样的一群人?
1、一个半神半人(demigods)的合集?——该观点在19世纪到20世纪早期颇为流行;
2、一群自私的富人意在维护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
1)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于1913年在他的《美国宪法的经观》一书
[6]中提出这种观点:
a,会议代表们是经济精英的代表:
①来自西方的土地投机商;
②正在贬值的政府公债的持有人;
③大量债券的债权人。
b,所有代表实质上都从宪法缔造的强力中央政府中获益
3、一些折衷?
1)新保守主义历史学家福里斯特·麦克唐纳(Forrest McDonald)在作了一些调查和追寻之后,对比尔德的论文进行了研究:
[7]
a,发现从宪法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些代表实际上反对宪法(当然不是所有);
b,许多因宪法而失去经济利益的代表却支持宪法。
2)两种极端的观点都仍然流行
a,激进主义者,历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霍华德·齐恩(Howard Zinn)就认为制宪者设立中央政府不过是集中保护他们阶级利益的一种方法;
[8]
b,保守运动的鼓吹者威廉·班尼特(William J. Bennett)则认为制宪者都是无私的天才。
[9]
七、联邦主义者是如何取得了成功?
1、迅速采取主动;
2、联邦主义者文集:
a,最先发表在纽约日报(New York),后广泛印刷;
b,共计85篇,全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的笔名发表;
c,实际作者:汉密尔顿(约50篇);麦迪逊(约30篇);杰伊(约5篇);
d,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最为著名,论述了共和政体在一个大国更有可能,而不是更少可能,取得成功。
八、反联邦主义者
1、害怕强大的中央政府;
2、主要人员:弗吉尼亚(VA)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和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纽约(NY)的乔治·克林顿(George Clinton);马萨诸塞州(Mass)的萨姆·亚当斯(Sam Adams)和格里(Eldridge Gerry);马里兰(Maryland)的卢瑟·马丁(Luther Martin)。
3、一些主要的争论点:
a,没有权利法案;
b,过多剥夺了州的主权;
c,在如此庞大的国家,共和政体难以运行;
d,参议院脱离了群众;
e,总统权力过大。
九、批准程序
[10]]:
1、5个州很快批准了宪法(依次为特拉华、宾夕法尼亚、新泽西、佐治亚、康涅狄格);
2、在马萨诸塞是宪法第一次通过激烈争辩之后获得批准(联邦主义者允诺采用权力法案对宪法获得支持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1788年初有9个州批准了宪法,而弗吉尼亚和纽约直到1788年夏天才批准;
4、北卡罗来纳和罗德岛最后加入。
5、第一届政府很好地履行了对权利法案的允诺
a,麦迪逊,后成为宪法的支持者,以其独到的文字风格帮助起草了权利法案;
b,议会提出了12条修正案,各州认可了10条。
【注释】
*李松锋,法学硕士,电子邮箱:lisongfenglaw@gmail.com.
本文为笔者整理的阅读提纲,主要参考了奥古斯塔(美国缅因州首府)公立学校(Augusta County Public Schools)的课程讲义。
[1] 详细资料可参见余志森教授著:《华盛顿评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1990年版。
[2] 详细资料可参见本杰明·富兰克林著:《富兰克林自传》,三联书店,1985年版;伊凡诺夫:《富兰克林传》,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 详细资料可参见(美)威尔士:《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传》,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 详细资料可参见刘祚昌著:《杰斐逊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
[5] 司美丽:《汉密尔顿传》,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9年版;张少华:《美国早期现代化的两条道路之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 比尔德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揭示了别人所没有揭示的历史事实。在此之前,人们一直把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者以及宪法的制定者,看成是为民众而战的圣人。而比尔德告诉我们,他们不过是为了自己集团的利益而讨价还价的凡夫俗子。参阅Charles A.Beard,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86 .中文本见(美)查尔斯·A·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 Forrest McDonald, Charles A. Beard and the Constitution: Forrest McDonald’s Rebuttal,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rd Ser., Vol. 17, No. 1 (Jan., 1960). 相关评论可见Robert Livingston Schuyler, Forrest McDonald’s Critique of the Beard Thesis, 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 Vol. 27, No. 1 (Feb., 1961).
[8] Howard Zinn ,The Politics of History,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0; 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80.
[9] Bennett, William J., Our Country’s Founders, New York: Scholastic Inc. 1998.
[10]] 早期美国学者对《美国宪法》批准史问题,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他们在研究《美国宪法》时一般都将重点放在费城会议上,注重对当时精英们的政治思想进行深入挖掘,而仅仅将批准过程视为制宪会议的延伸。只有罗伯特A.拉特兰在《宪法的严格考验:反联邦党人和批准的斗争》一书中将批准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加以论述。Robert Allen Rutland,The Ordeal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Anti Federalists and the Ratification Struggle(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66).参见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载《美国研究》2003年第1期。
李松锋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