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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时有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在离婚时请求法院把他们原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的房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或是父母一方申请撤销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证的案例见诸报端,有的法院把此类财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有的法院撤销了未成年人的房产证,做法不一。对此,我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以未成年人名义出资购置的房产均应确定为未成年人个人所有财产。论据有两个方面:

    一、从行为性质上看该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形式合法。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置房产是赠与行为。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意思表示毫无疑问是真实的,内容肯定也不违法,赠与是非要式行为,形式也合法了,那么行为主体是否合格呢?有人认为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实际出资人是父母,作为受赠人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能力置办大宗财产,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以上原由不是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充分必要条件,持上述观点的人忽略了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问题,不论是否成年,一切自然人皆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人,这是不庸质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不一致,不全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未成年人的有些民事行为无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如受赠、继承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因此未成年人作为受赠人在赠与行为中主体是合格的;赠与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成年人,能为子女出资购房肯定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作为赠与人主体也是合格的。综上,这种赠与房产的民事行为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行为的后果是合法有效的。

    二、该行为符合赠与的法律性质。赠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单方、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登记购买,产权人确定为未成年人,取得了房产证,房产的权属已然明了。房屋产权一经公示就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意味着赠与房产的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未成年人的名下。

镇巴法院 陈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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