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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荷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简介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英国的知识产权主要分为专利、商标、未注册商标、著作权和类似权利、注册或未注册外观设计、保密信息和其他。其性质主要体现在国家性权利、无形性资产两方面。对于侵权损害的救济,英国主要有三种,即禁止令、损害赔偿或侵权利润赔偿、刑事责任。只要权利人证明侵权方每售出一个侵权产品就占据权利人一个市场份额,无论侵权方是否就此有抗辩,法官均可按照一定的提成率确定赔偿的金额。英国的诉前禁令非常有名,这种临时禁令一旦发布,被告在诉讼期间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英国的诉讼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避免最终结果对原告不利,由法官发布禁令。但为防止发布禁令给被告造成不公平,英国法官发布禁令时亦非常慎重。通常侵权行为尚未发生时易发禁令,而侵权已经进行的却往往不发禁令。当法官认为即使原告胜诉也不会得到其期望的赔偿金额,而此间原告又确实丧失一部分市场的情况下,才可能发布禁令。更多的情况是以加快诉讼进度代替发布禁令,以减少诉讼给双方造成的不利。

  荷兰有一套特有的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和方式,既区别于英国程序繁琐、审理严谨、判决缜密的审判方式,也有别于法国的快速程序、普通程序。荷兰采取三审终审制,一、二审均是事实审,三审才进行法律审。民事案件审理通常分为简易程序与正常程序。知识产权纠纷多为请求终止使用侵权物,一般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合议制,均为独任审判,审理周期很短,甚至当天宣判。判决后当事人通常不会上诉,即便上诉,二审法院也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法律对这种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具体适用条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是要求尽快审结,因此法官有权审核该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自行控制审理时间。

 

  在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共50个合议庭,每个合议庭3名法官。其中知识产权庭审理大量商标、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但涉及音乐、电影、文学的案件较少。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最终归结到对自然人的处罚上,对法人的处罚体现为破产宣告。法国的突出特点是快速程序与普通程序并行,判决预见性强,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外国权利人的多,其受保护程度也较高。同等情况下,法国判定的侵权赔偿额明显低于美国。

作者:李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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