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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理学的方法论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方法论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它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和体系。具体地说,把某一范围或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有机组织起来并加以理论化的说明,即为方法论。而法理学的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理学研究方法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化说明。一般来说,法理学的方法论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哲学的方法论。即运用哲学理论或原理去探求和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一般规律和普遍联系。哲学是法理学的基础,它与法理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而哲学的方法论则对法理学的研究和发展起着积极地指导和推动作用,使得我们能够从宏观上全面地把握法理学。其具有鲜明地科学性、宏观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二、历史学的方法论。即运用历史学的知识或观点,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文化状况及法律水平,去考究和分析不同历史类型或时期的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和承继关系,进而更为客观、科学地触及某种法律现象的命脉。历史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它是一种不可修复的资源,也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时空。由此可见,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所以说,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和分析不能抛开历史的联系,否则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三、实证主义的方法。即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认识与分析来构建和检验各种法学理论。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一般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事实判断就是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从所发现的的确定的客观事实上加以判断和分析;而价值判断则是指某一特定客体对相应的特定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以及价值多寡的判断。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价值取向不同。事实判断与实证主义方法互有共性,它是以现存的法学理论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的;而价值判断则是以主体为判断的取向的。(二)具体方式不同。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主要任务在于客观地反映和确定法律问题或法律制度的本原,其性质属于“实然”判断;而价值判断则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主要任务在于确定法律应为何样,何样的法律更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其性质属于“应然”判断。(三)思维角度不同。事实判断注重客观性,它是从客观的角度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而价值判断却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明显带有个人主义色彩。(四)辨别方法不同。事实判断的真假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而价值判断的真假,则取决于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度。换言之,若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相向即为真;若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相对即为假。通过上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的区别可以看出,实证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在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客观地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认知和分析来研究和把握法学理论。但这一方法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存有一些缺陷。例如,社会调查的方法即为实证主义方法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如果调查者不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相关调查技能,就很难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样,势必会阻碍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

    四、比较的方法。即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去剖析法律现象,去研究法学理论。纵向的比较亦即历史的比较,它是对不同历史类型或同一历史类型中不同时期的法制的比较研究。横向的比较则是对同一时期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中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研究,它是法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更为常用。这两种比较方式纵横交错共同编织着比较方法的研究体系,共同服务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   

    五、特色性的思考。对于法理学的方法论而言,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宗教等与法律息息相关的各种范畴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除上述所阐述的一系列方法论之外,也不乏出现一些独具特色的非主流的有关法理学的方法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特色性的思考。这一类方法论,同样在法理学的方法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法学研究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

    综上,这五类方法论各具特色,各有千秋。法理学的研究离不开方法论,科学的方法论能够行之有效地作用于法理学的研究,为法理学的研究奠定更加稳固的基石,进而不断促进法理学的发展。

 作者: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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