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息社会矛盾、增强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相比,案件的数量明显偏少,而且群众普遍有“行政官司难打”的观念。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态意行政的现象随处可见。一方面是数量很多的行政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却是数量很少的行政诉讼案件,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不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一律采用合议制的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作这样的规定的初衷是:行政案件的审理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相关的法律不完善,适用合议制方式可发挥集体优势;行政诉讼开展之初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种种干扰和阻力,采用合议制可增加抗干扰能力。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和行政诉讼的发展,原有的法律规定己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对现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可参照民事和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也设立简易程序。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简易程序,有利于降低诉讼的成本,提高当事人的积极性。“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格言表达的即使是正义也要具有及时性。根据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律,诉讼程序的繁简程度往往由案件所涉利益的重大程度决定:案情重 大复杂或相关利益重大的案件应适用较为严格、正规的程序;牵涉利益较小的案件则适用较为便捷的程序。行政纠纷发生后,诉讼的成本(包括时间、精力、费用等)无疑是影响当事人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是与存在制度缺陷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更多的行政违法行为是与人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只牵涉较小利益的案件,如汽车违章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等。这些“小事”虽然从单个案件看上去影响较小,但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的、渐渐为人们所习惯的现象?却足以损害行政机关的信誉和形象,危及行政法治的根基。为了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能够对更多的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必须从制度上为公民行使其诉讼权利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在这个意义上,我国行政诉讼应当设立简易程序。
(二)设立简易程序,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行政庭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很多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对案情了解甚少,有的只是为了凑足合议庭人数而参加进来,合议庭变成形同虚设的形式。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既有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也有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对这些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可以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也能使法院集中力量审理那些影响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从而提 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与积极性。
(三)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是平衡公民的合法利益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的中庸制度。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则是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该原则是为了保障行政的效率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行政效率确实是应当保障的,但此效率应是在公民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之下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权益和保障行政效率是具有一定冲突关系的两种价值,平衡二者之间矛盾的工具或许只能借助“有差别的程序”来实现一一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保证诉讼的及时性。这样更符合兼顾公民权利和行政效率的客观需要。
三、设立简易审判程序的可行性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有利于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相比民事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性,即只负责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要求的条件和程序、现有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该行政决定等问题进行裁判。前者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多数情况下无需花费太长的时间。后者尽管涉及事实问题,但法院无需查明原告是否应受行政制裁的全部事实,例如在原告受到治安处罚时,法院的义务不在于查明原告是否确实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是审查被告提供 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这些证据应当是在诉讼前已经收集好的。
(二)行政法治的进展、行政行为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难度。伴随法冶建设的进程,我国的立法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备使庞杂的政府规章、制度得到清理,行政执法水平趋于提高,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规范,因此也更加便于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审判的难度,也为设立行政审判简易程序奠定了低了行政审判的难度,也为设立行政审判简易程序奠定了基础。
作者:杨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