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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新时期社会民众对人民司法的期盼——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笔者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宝生一行五人再次前往陇县东风镇、尧场村、陇县城关镇西城社区走访座谈关于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一村一法官机制运行情况。我们走访座谈的31人中,有来自权力机关的县乡两级人大主管政法工作的主任,有来自社会管理机关的镇乡政府领导,有来自基层组织的村支书、村长和社区主任,他们既是基层组织的管理者,也是“一村一法官”法务室,法务庭的参审员,还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司法调解员,还有经法务室调解处理过纠纷的当事人,还有来自社区、村组的群众代表。

  一、“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 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实践效果

  首先,笔者试用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实践效果,从实践层面论证,现阶段社会民众对人民法院司法的期盼。

  (一)在农村实践的效果

  尧场村支部书记参审员曹继儒介绍,尧场村有9个自然村民小组,1147户人家,祖籍来自8省13县,97年以后,尧场村还有秦安煤矿近万人搞煤矿建设,人员结构复杂,经济比较发达,人有钱了,事也难管了,2007年以前治安状况不好,纠纷几乎天天有,小到邻里斗殴打架,大到盗窃、赌博、人命关天,是有名的“上访村、打架斗殴村”,仅2007年一年一个村民小组就有15个人被法院判刑。2008年法务室进村后,大小纠纷经法务室法官参与都得到了解决。

  2008年尧场村发生了一起交肇事故,一次死亡4人,后果和影响很严重,四个小时交通堵塞,村民不愿打官司嫌诉讼程序复杂拖不起,要求法务室法官出面解决这起交肇纠纷。法务室法官与参审员一起用法、用理、用情共同做工作,仅用3天时间使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官和参审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认为合理合情的处理方案,没有经过诉讼处理了这起恶性交肇事件。

  去年煤矿与村民因经济利益发生纠纷,死1人,当时村民和煤矿的情绪很对立,法务室法官了解情况后,出面讲法析理,很快平息了事态。

  尧场村参加座谈的9位村民小组长分别谈了各自小组因宅基地、家庭、领里等纠纷经法务室法官与参审员一道处理纠纷的典型事例,他们无不感叹的说,法院成立法务室让法官走进农村,走进村民,他们现在是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大小纠纷经法务室法官和参审员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村民有矛盾纠纷不花钱(不用花诉讼费不用花钱请律师),不跑路(纠纷不出村),不对簿公堂(老百姓不愿打官司),不结怨(满足村民避免“一场官司十年怨”的乡土情结),法务室法官不就案办案,善于抓重点,发现苗头就介入,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2008年尧场村经法务室处理诉讼外纠纷40多件,其效果是2008年尧场村是零诉讼(没有诉讼案件)、零上访(没有上访户)。

  (二)在城镇社区实践的效果

  群众代表李勇春是一起城镇住宅楼纠纷的当事人,2008年下半年,他与28户居民因新建住宅楼影响到采光、通风,安全通道等与开发商并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发生纠纷,李勇春被28户居民推荐为代表与开发商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没有效果。28家住户纷纷要求找政府,一起群体上访事件眼看无法避免。10月社区法务庭成立并开始工作,李勇春找到法务庭,法务庭法官与参审员一起用物权法、土地法、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和良俗民约,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帮助双方提出解决方案,解决了纠纷,平息了一起群体上访事件。

  我们在陇县城关镇西城区走访座谈时,城关镇镇长梁智军介绍辖区内的情况,他认为再就业的问题,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等等都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的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不仅易诱发群体事件,还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腾出手全身心搞建设谋发展。西城区法务庭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处理诉讼外纠纷43件,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梁智军这样评价:“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特别是“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使“法院和社区是邻居,法官和群众是朋友”。

  (三)来自基层的评价

  东风镇党委书记张持平在他撰写的《用创新让更多群众享受司法改革发展成果——感受“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一文中这样评价:还是群众说的好,“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司法为民外化于行的具体表现,是依法维稳的一个好机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好平台,是开展普法教育的一个好课堂,是提升基层组织依法管理水平的一个好方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好途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让法贴近人民,让人民走进、参与、监督司法,把群众路线落实到司法活动之中,“能动主义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改变了传统的法官坐堂庭审模式,深入基层,引入参审员、调解员等民间力量,把民风习俗、常理人情、社会影响和当地干部群众意见引入处理问题之中,适应农村案件“多、难、新”的特点,把法、理、情有机结合,通盘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着力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使大量纠纷案结事了。“能动主义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深入村组立足抓早抓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陇县法院推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是法院困境思变,革故鼎新的结晶,是法院让人民群众享受司法改革成果的有效机制。

  陇县东风镇信访办主任韩维新、西沟村村委会主任赵明星,村民代表宁晓玉、西城社区人大代表刘西城、政协委员马殿魁这样评价:“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使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前移,深入农村、社区,走进村民和群众,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了上访的难题,解决了执行难的难题。法务室、法务庭解决纠纷,老百姓不花钱、不跑路、不打官司、不结怨,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近民、爱民。

  以上笔者从“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实践的效果,从实践效果的一个层面实证分析,得到这样的认识: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从理念上实现被动司法向主动服务转变;从工作机制上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对接,并创新拓展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的途径;从司法功能上实现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变的探索;从工作方法上由座堂问案转向深入基层强化法官职权责任;从司法效果上更加便民利民,更加体现司法民主。一言之,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回应现阶段社会和民众对司法的需求。

  二、回应社会和民众对司法的需求

  第一,陇县法院探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初衷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司法指导思想,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转变服务观念,树立大局意识”中指出;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切实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切实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观念,充分运用综合协调的手段,采取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转变司法观念树立为人民司法意识,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杜绝衙门习气,克服官僚作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必须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形式主义,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正是建立在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之上。

  第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从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司法效果等追求的目标回应时代的需要。司法除了具有凝聚人类智慧结晶的体现司法活动规律性的东西或共同信奉的理念外,还有其鲜明的时代性,每个历史发展阶段有每个阶段特有的司法理念,我们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要同中国的国情、民情、资源、文化等中国现状,也就是中国特色相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司法改革当然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进行。”“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和“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实践的效果是让其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拓展司法功能,合乎时代需要的实现司法功能重心转移。当前,在多样化的社会背景下,在矛盾重生但需要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时代,法官司法裁判适用法律不再是田园诗般的静态推演,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正是加入了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考量,把法院裁判和社会整体的发展相融合,把法院司法置于现实社会的需要,明确法院司法的社会责任,将自身固有的功能与现实需要有机结合,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司法工作所承担的时代责任。积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民间组织及社会民众等沟通,建立积极有效地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回应人民群众的需要。在当前,人民群众希望法院承担更多的责任,司法更加大众,法官更加亲民,为民排忧解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与新要求更加实际,不仅要求依法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求和期待保护其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期盼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权和切实监督权。“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坚持人民是法律的主体地位,突出司法的人民性。“能动主义八四司法”的第一模式既司法目标为民;(1)关注民生(2)促进民主(3)服务民建(4)保障民享。在目标设置中,突出人本理念,拓展传统职能,体现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民众的思想。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将司法功能延伸,工作重心下移,将简单的座堂审案转变为主动深入基层,走近百姓,走出了孤立办案、司法神秘的禁固,将法律专业与大众参与相结合,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依靠地方党委、人大、基层组织、民间力量形成合力、兼顾法律、公俗良习、道德规范等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平衡点,回应中国现实社会同一区域、同一村落共同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想和行为模式的所谓“乡土社会”、“青天情结”“阳光司法”的愿望;回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坚持了人民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主义法律和司法的根本出发点的要求。能动的司法为民是司法思维的多元化方式,克服了将司法中立理解为司法孤立的偏狭。“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敞开大门、广纳民意,接受社会评判,使法院司法更具亲民性和民主化,运行的效果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只有被社会和民众认同的司法,人民法院的地位在国家结构中才能凸显,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第四,“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进行了自治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有益探索。从世界范围来看,司法经历压制型司法、自治型司法正向回应型司法转变。所谓压制型司法以强调服从和法律义务为主,是一种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就是有一套自治的规则,按照自治的程序由自治的法律职业家做出司法决定,回应型法考虑司法的目的性,从形式正义过渡到实质主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考虑社会、民众的承受能力、考虑社会的和谐环境,回应型司法的思想要求司法从以规则为中心变成以解决纠纷为中心,要求司法从神秘走向公开。回应型司法活动以适应现实社会民众的需要为价值考量。要求法官对政治形势能够敏锐地观察,对社会矛盾能够准确地分析,对民众心里能够深刻地把握,对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案结事了。

  从以上笔者论述分析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实践效果和理论支持,见证其司法模式和工作机制是对自治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强有力的推进和勇敢探索,必将为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化进程注入活力,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诚然,任何一种改革和探索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司法的改革与探索更是如此。陇县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及“一村一法官”工作机制同样在运行中,就目前还存在法官力量、法官精力、权益保障,能动司法与坚持法的原则,法的精神的关系以及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对每起纠纷的个案处理,不但案结事了,而且由此对社会民众起到法治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确定其法治社会的规则意识,还有参审员的合法地位、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等问题都还需要继续实践探索、论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

  一种好的机制、适用的理念、方法和模式需要反复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使其不断完善,这需要司法改革者的智慧和勇气,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努力!(陕西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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