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程序在美国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发布日期:2009-07-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本文作者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作者1997年10月在国家体改委、世界银行在北京召开的“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法律建设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译者 (唐应茂等译)
作为一名研究比较法学和法制历史的学者,我可以告诉你们,在过去20年中国的建树,以国际标准衡量亦具有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将阐述的是在广义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从美国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我们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程序,即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的程序。至于法律职业,无论它有长处或短处,其在建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总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对其他国家来说是否重要这个问题,到底应该由该国人民自己决定。
一、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法律程序的至关重要性来自于市场的两个因素:一是它们用来促进竞争;一是它们总是处在动态之中而不是静止的。
为了说明这两个因素,以及他们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法律的重要性,我从这一假设开始,即根据供求规律,人们通过竞争来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交换,市场就是人们在这一过程和努力中建立起来的。在某些领域中会有例外,例如药品、绷带、医疗保险、医院以及医生等行业,没有公平竞争,我们不可能获得市场有意提供给我们的经济利益。市场是社会产物,不同于如科罗拉多大峡谷这样的自然造物。这一事实表明如果要按规则去构筑市场和确保公平竞争,那么必须由人来设计、管理和适用这些规则。但市场自身并不创设和实施这些规则。同时,还应该牢记,市场自身既不产生保护那些消费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人们(例如对使用药品的人们)的规则,也不产生保护虽不参与市场但却受其活动影响的人们(例如那些居住在某一为降低成本而乱倒有毒废料的医药品公司附近的人们)的规则。确实,如果没有政府或社会确定和保护财产上的利益和权利,很难设想现代市场可以长久存在下去。
现在的问题是法规由谁制定,其依据又是什么。在美国这样一个复杂、多样而快速变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经济利益和价值观念会有极大的差异。人们对何种物品和服务应在市场进行交易确实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医疗保险应作为一种每个人的权利,由州政府提供保障,还是作为一种有价服务,在市场中进行出售还是两者结合)。另外,对由谁来调节市场也是众说纷纭(由政府还是由医疗行业自己)。对在重要的创造阶段应构建哪些特殊的市场,以及对已有市场需要订立哪些详细和特殊的规定等等,人们也是各述己见。
市场总是处于动态而非静止的这一事实,使制定规则的困难增加。我们珍惜美国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相信这些市场有能力对新的需求和环境作出迅速反应,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以提出解决现行问题的办法,预见潜在的问题,并开创新的出乎预料的机遇。这种活力对开拓相关市场运作的规则是一种挑战。因为,那些法律可能只是昨日有效,今日无关,明日甚至有害于市场的运作了。
那么,面对市场活力的挑战,如何调和不同利益的差异,寻找到公平而有效的法律规则呢?在美国,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常用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办法来对待不同意见和办法。这里的逻辑是:凡是对某争议有兴趣的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而最好的意见会得到采纳,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的仍会接受其结果,因为他们已经有过机会提出意见,并且仍有机会在将来再次提出意见。在美国有多种多样的机制,至少是在理论上,来促进这种思想意见的竞争(例如我们的选举程序和对言论的方法)。在此,我只想着重谈一下我们立法和行政机构在准备制定法律和法规时为促进思想意见的公平竞争,是如何实施一套被称为听证、通告和评议的步骤的。
联邦和州一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新法或修改或废止旧法时,包括在其他有关情况下(如在考虑最终可能会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时),通常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要让社会上对有关问题的各种意见都有发表的机会,使立法能集思广益。同时也能使社会上的广大民众了解这些法律将对他们生活的影响程度。例如:当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提出一项会实质性改变美国医疗保健市场的立法建议案时,国会直接进行听证,也通过来信来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既包括行政部门,在更广泛层次上,美国社会上的赞同意见,也包括保险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最后,是反对者占上风。他们中间一些人认为,总统提出的立法案会以政府指令取代一个竞争市场的运作,这样不妥。因为建立在这个市场上的美国现行医疗保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于是该建议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在美国,虽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要比政府行政部门订立的规章更具有法律权威性,但是也可以这样认为,美国法律对政府法规起草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大大高于法律起草的过程。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而根据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构(少数除外)必须及时通告将拟订的法规以便有关方面提供意见。我们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如此严格的要求,其原因是考虑到:行政法规对市场的巨大冲击及对社会和每个人的普遍影响;而行政程序(由其属性决定)却往往比立法程序更不公开易察。
以上所述即是立法性听证,行政性通报和评议。它们旨在推进思想和意见市场上的竞争,而由此产生出来的法律和法规将规制我们各种产品和服务市场。这样作既为推动市场制定良法,又通过鼓励那些其观点没有被采纳的人们去尊重根据已采纳意见制定的法规,来加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已经在相关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并且仍将在将来得到公正的对待。
前面所述也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为了完整的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情况要复杂的多。美国国会并不必然需要对每一部法都举行听证程序。一些立法措施(例如有争议的,授权总统进行某些贸易谈判的“快车道”立法)限制听证范围,这使有些人认为降低了它的价值。有的时候,国会成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邀请一些他们所期望的,能告诉他们想听的意见的证人来听证,进行所谓的“有倾向性”的听证。美国行政程序法有一些例外(如根据《出口管理法》,它不适用于许可证决定中的实体问题)。我们法律数量的庞杂和繁琐——以及制定这些法律的程序的复杂性——使得普通公民甚至许多小型和中型企业望而生畏,其结果是使他们不能积极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或者迫使他们使用律师这样花费昂贵的中介服务。并且,很不幸的是,金钱通过合法竞选捐助和不合法酬金的形式——会潜在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损害听证程序。
但是,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存在,而且很可能将继续存在——缺点这一事实,不应该影响我们认识到,竞争对于美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架有多么重要。
不管立法或行政机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过程中多么有技巧和远见,他们都不可能预见和完全规定各种可能的情况。例如,二十年前,谁能预见到会出现打印这篇文章的电脑呢?这种情况对于市场而言,尤其如此。因为我们希望市场总是不断变化的(在动态和创新这个意义上讲),而市场上当事人和交易的种类也比非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和交易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实际上,有些美国人批评我们的一些法律总是试图囊括无遗,例如我们的国内税法。他们认为,这造成的结果是只有一小部分专家了解法律,由法律来制造理由进行一些不是由供求规律所保证的交易。因此,使市场经济变得复杂化,而不是有利于它的发展。
因此,我们还有另外一个真正的挑战。我们需要清楚和固定的规则来建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才能鼓励人们同陌生人作生意、投资,从事一些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产生任何利润,有风险的、新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立法和行政机构不能制定包含每一个可以预见的情况的、明白无误的规则,更不用说还没有预见到的情况。
在美国,我们努力去迎接上述的挑战,部分是通过法庭和行政机构中的裁决,尤其是通过他们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许多美国以及美国以外的人对我们调解程序的某些方面提出了批评。在很多情况下,诉讼在美国价格昂贵,侵入隐私(就我们允许当事人从对方获取大量信息的证据法和程序法而言),并且对抗激烈。不管怎么样,我认为可以这样公正的说,比较容易获得普遍来讲质量较高、独立、遵守规则和较为合理的裁决程序同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绝对分不开的。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程序本身对于美国市场而言,要比任何单独的实体法重要的多。显然,不少实体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使人们得以建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公司法),但是,因为规定较为笼统的法律常常需要在适用时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非常具体的法律又常常需要在适用时不断加以修改,所以进一步明确和修改的程序本身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简短演讲显然不足以构画美国司法程序的全貌,在此,我只想简要介绍美国司法程序的三个要素,从而说明:为什么我认为程序对美国的市场经济是如此重要?
首先:美国民众能够较为广泛地运用审判,至少和英国、日本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是如此。在美国,案由的成立按照国际标准是相对简单的:法院收取的起诉受理费很低,律师人数众多,对那些因为经济窘迫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可能按照胜诉分成的方式交纳律师费或者得到法律援助;败诉一方承担胜诉一方诉讼费用的可能性很小。有些观察者认为,这些便利条件导致了轻率的诉讼(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是,它的优点有二:一是鼓励人们在规则构成的框架之内解决争议(即使一部分争议最终是和解,而不是判决结果),二是树立了民众对市场公道的信心(在公众考虑是否将金钱和精力作为长期投资的时候,这一点至关重要)。
其次,美国法院的某些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极为严肃细密,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潜在的浪费(当人们看到律师如何操纵程序,看到那些本来不配获胜的当事人如何因为程序而屡屡胜诉的时候,他们有理由这样认为)。然而,我们广泛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至少有两个值得提及的正面效应:第一,它保证了诉讼制度的可预见性,那些求助于诉讼的人能够事先知道,他们应当做些什么——从而使他们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筹划;以推进他们的商业利益;其二,它对政府和商人两方面形成制约;确保政府按照法律恰当地进行规制,确保商人在法律拘束的范围内行事。因为,当政府或各商人在诉讼中进行辩解的时候,程序规则可能要求他们披露与特定行为有关的部分或者全部文件(例如:最近正在美国进行的烟草损害赔偿诉讼案)。
美国司法制度对市场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对法官的某些期待,在一些重要案件(当然,并不排除其他案件)中,我们期待法官就他们如何作出裁定提供书面理由,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是整个社会都可以知道这些判决理由。这有几个优点:其一,法官需要为每一个希望看到判决和评价判决的人了解审案理由,从而确保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而作出影响市场的裁定;其二,这使当事人能够明白他们为什么胜诉或败诉;其三,这给那些在同一规则之下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传递了明确的信息,从而增强了他们的可预见性和信心,这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抵消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性。当然,同样也有人批评美国制度的这一特征,他们争辩说,司法意见的数量是如此庞大;同一层次的法官,断案又未必一致,这两者构成了商业活动的负担。
二、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人士在市场经济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律师至少在三个方面对美国市场经济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一个程序(无论是法律创制的程序,还是在诉讼中适用法律的程序)如此重要的程度中,那些能够掌握程序和有效适用程序的人是社会所需要的;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交易的可能性,精于计划并构造这种交易的人是社会所需要的。他们具有充任中介的特殊本领,即将市场参与者牵合在一起,以从事新的冒险和增加财富。第三,由于律师具有确保结果公正的作用,他们能使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产生信心。
当然,如今在美国,有许多人批评法律职业人士,人们认为:美国的律师太多(最近统计数字大约是90万),过多的人才通向了律师行业,而不是成为商人或者医生;律师为了自己有事可干、有钱可赚,而制造了许多不必要的规则和诉讼,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商业决策的,不是供求规则(也不是税收法则),而是诉讼的幽灵。
美国有些观察者认为,就律师在市场中的角色而言,美国律师行业正陷入危机。在美国制度下,律师理想的角色是担任调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重要媒介,因为,律师既承担公共责任(他们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代表私人利益。就此而言,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对国家和客户双方都保持独立性,寻求融合公共利益和客户私人利益的途径。如今,批评者认为,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律师放弃了公共责任,过分地倾向私人利益;美国律师市场与商业市场越来越相似,这意味着律师在许多方面丧失了作为专业人士的特点。人们担心:随着律师偏离前面提及的那种理想角色,律师行业将对整个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美国模式是否对其他人有,应当由人们自己决定。
(作者单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
本文作者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作者1997年10月在国家体改委、世界银行在北京召开的“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法律建设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译者 (唐应茂等译)
作为一名研究比较法学和法制历史的学者,我可以告诉你们,在过去20年中国的建树,以国际标准衡量亦具有历史上的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将阐述的是在广义上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从美国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我们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程序,即法律制定、执行和实施的程序。至于法律职业,无论它有长处或短处,其在建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总是十分重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对其他国家来说是否重要这个问题,到底应该由该国人民自己决定。
一、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法律程序的至关重要性来自于市场的两个因素:一是它们用来促进竞争;一是它们总是处在动态之中而不是静止的。
为了说明这两个因素,以及他们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法律的重要性,我从这一假设开始,即根据供求规律,人们通过竞争来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交换,市场就是人们在这一过程和努力中建立起来的。在某些领域中会有例外,例如药品、绷带、医疗保险、医院以及医生等行业,没有公平竞争,我们不可能获得市场有意提供给我们的经济利益。市场是社会产物,不同于如科罗拉多大峡谷这样的自然造物。这一事实表明如果要按规则去构筑市场和确保公平竞争,那么必须由人来设计、管理和适用这些规则。但市场自身并不创设和实施这些规则。同时,还应该牢记,市场自身既不产生保护那些消费它所提供的产品的人们(例如对使用药品的人们)的规则,也不产生保护虽不参与市场但却受其活动影响的人们(例如那些居住在某一为降低成本而乱倒有毒废料的医药品公司附近的人们)的规则。确实,如果没有政府或社会确定和保护财产上的利益和权利,很难设想现代市场可以长久存在下去。
现在的问题是法规由谁制定,其依据又是什么。在美国这样一个复杂、多样而快速变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经济利益和价值观念会有极大的差异。人们对何种物品和服务应在市场进行交易确实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医疗保险应作为一种每个人的权利,由州政府提供保障,还是作为一种有价服务,在市场中进行出售还是两者结合)。另外,对由谁来调节市场也是众说纷纭(由政府还是由医疗行业自己)。对在重要的创造阶段应构建哪些特殊的市场,以及对已有市场需要订立哪些详细和特殊的规定等等,人们也是各述己见。
市场总是处于动态而非静止的这一事实,使制定规则的困难增加。我们珍惜美国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相信这些市场有能力对新的需求和环境作出迅速反应,激发人们的创造力以提出解决现行问题的办法,预见潜在的问题,并开创新的出乎预料的机遇。这种活力对开拓相关市场运作的规则是一种挑战。因为,那些法律可能只是昨日有效,今日无关,明日甚至有害于市场的运作了。
那么,面对市场活力的挑战,如何调和不同利益的差异,寻找到公平而有效的法律规则呢?在美国,至少在理论上,我们常用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办法来对待不同意见和办法。这里的逻辑是:凡是对某争议有兴趣的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而最好的意见会得到采纳,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的仍会接受其结果,因为他们已经有过机会提出意见,并且仍有机会在将来再次提出意见。在美国有多种多样的机制,至少是在理论上,来促进这种思想意见的竞争(例如我们的选举程序和对言论的方法)。在此,我只想着重谈一下我们立法和行政机构在准备制定法律和法规时为促进思想意见的公平竞争,是如何实施一套被称为听证、通告和评议的步骤的。
联邦和州一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新法或修改或废止旧法时,包括在其他有关情况下(如在考虑最终可能会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时),通常会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目的(至少在理论上)是要让社会上对有关问题的各种意见都有发表的机会,使立法能集思广益。同时也能使社会上的广大民众了解这些法律将对他们生活的影响程度。例如:当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提出一项会实质性改变美国医疗保健市场的立法建议案时,国会直接进行听证,也通过来信来访,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既包括行政部门,在更广泛层次上,美国社会上的赞同意见,也包括保险业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最后,是反对者占上风。他们中间一些人认为,总统提出的立法案会以政府指令取代一个竞争市场的运作,这样不妥。因为建立在这个市场上的美国现行医疗保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于是该建议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在美国,虽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要比政府行政部门订立的规章更具有法律权威性,但是也可以这样认为,美国法律对政府法规起草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大大高于法律起草的过程。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而根据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构(少数除外)必须及时通告将拟订的法规以便有关方面提供意见。我们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如此严格的要,其原因是考虑到:行政法规对市场的巨大冲击及对社会和每个人的普遍影响;而行政程序(由其属性决定)却往往比立法程序更不公开易察。
以上所述即是立法性听证,行政性通报和评议。它们旨在推进思想和意见市场上的竞争,而由此产生出来的法律和法规将规制我们各种产品和服务市场。这样作既为推动市场制定良法,又通过鼓励那些其观点没有被采纳的人们去尊重根据已采纳意见制定的法规,来加强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信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已经在相关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并且仍将在将来得到公正的对待。
前面所述也是一种理想的情况。为了完整的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现实情况要复杂的多。美国国会并不必然需要对每一部法都举行听证程序。一些立法措施(例如有争议的,授权总统进行某些贸易谈判的“快车道”立法)限制听证范围,这使有些人认为降低了它的价值。有的时候,国会成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主要通过邀请一些他们所期望的,能告诉他们想听的意见的证人来听证,进行所谓的“有倾向性”的听证。美国行政程序法有一些例外(如根据《出口管理法》,它不适用于许可证决定中的实体问题)。我们法律数量的庞杂和繁琐——以及制定这些法律的程序的复杂性——使得普通公民甚至许多小型和中型企业望而生畏,其结果是使他们不能积极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或者迫使他们使用律师这样花费昂贵的中介服务。并且,很不幸的是,金钱通过合法竞选捐助和不合法酬金的形式——会潜在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损害听证程序。
但是,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存在,而且很可能将继续存在——缺点这一事实,不应该影响我们认识到,竞争对于美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架有多么重要。
不管立法或行政机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过程中多么有技巧和远见,他们都不可能预见和完全规定各种可能的情况。例如,二十年前,谁能预见到会出现打印这篇文章的电脑呢?这种情况对于市场而言,尤其如此。因为我们希望市场总是不断变化的(在动态和创新这个意义上讲),而市场上当事人和交易的种类也比非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和交易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实际上,有些美国人批评我们的一些法律总是试图囊括无遗,例如我们的国内税法。他们认为,这造成的结果是只有一小部分专家了解法律,由法律来制造理由进行一些不是由供求规律所保证的交易。因此,使市场经济变得复杂化,而不是有利于它的发展。
因此,我们还有另外一个真正的挑战。我们需要清楚和固定的规则来建立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才能鼓励人们同陌生人作生意、投资,从事一些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产生任何利润,有风险的、新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立法和行政机构不能制定包含每一个可以预见的情况的、明白无误的规则,更不用说还没有预见到的情况。
在美国,我们努力去迎接上述的挑战,部分是通过法庭和行政机构中的裁决,尤其是通过他们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许多美国以及美国以外的人对我们调解程序的某些方面提出了批评。在很多情况下,诉讼在美国价格昂贵,侵入隐私(就我们允许当事人从对方获取大量信息的证据法和程序法而言),并且对抗激烈。不管怎么样,我认为可以这样公正的说,比较容易获得普遍来讲质量较高、独立、遵守规则和较为合理的裁决程序同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绝对分不开的。实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程序本身对于美国市场而言,要比任何单独的实体法重要的多。显然,不少实体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使人们得以建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公司法),但是,因为规定较为笼统的法律常常需要在适用时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非常具体的法律又常常需要在适用时不断加以修改,所以进一步明确和修改的程序本身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简短演讲显然不足以构画美国司法程序的全貌,在此,我只想简要介绍美国司法程序的三个要素,从而说明:为什么我认为程序对美国的市场经济是如此重要?
首先:美国民众能够较为广泛地运用审判,至少和英国、日本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是如此。在美国,案由的成立按照国际标准是相对简单的:法院收取的起诉受理费很低,律师人数众多,对那些因为经济窘迫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有可能按照胜诉分成的方式交纳律师费或者得到法律援助;败诉一方承担胜诉一方诉讼费用的可能性很小。有些观察者认为,这些便利条件导致了轻率的诉讼(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是,它的优点有二:一是鼓励人们在规则构成的框架之内解决争议(即使一部分争议最终是和解,而不是判决结果),二是树立了民众对市场公道的信心(在公众考虑是否将金钱和精力作为长期投资的时候,这一点至关重要)。
其次,美国法院的某些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极为严肃细密,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潜在的浪费(当人们看到律师如何操纵程序,看到那些本来不配获胜的当事人如何因为程序而屡屡胜诉的时候,他们有理由这样认为)。然而,我们广泛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至少有两个值得提及的正面效应:第一,它保证了诉讼制度的可预性,那些求助于诉讼的人能够事先知道,他们应当做些什么——从而使他们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筹划;以推进他们的商业利益;其二,它对政府和商人两方面形成制约;确保政府按照法律恰当地进行规制,确保商人在法律拘束的范围内行事。因为,当政府或各商人在诉讼中进行辩解的时候,程序规则可能要求他们披露与特定行为有关的部分或者全部文件(例如:最近正在美国进行的烟草损害赔偿诉讼案)。
美国司法制度对市场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对法官的某些期待,在一些重要案件(当然,并不排除其他案件)中,我们期待法官就他们如何作出裁定提供书面理由,不仅是当事人,而且是整个社会都可以知道这些判决理由。这有几个优点:其一,法官需要为每一个希望看到判决和评价判决的人了解审案理由,从而确保法官只能依据法律而作出影响市场的裁定;其二,这使当事人能够明白他们为什么胜诉或败诉;其三,这给那些在同一规则之下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传递了明确的信息,从而增强了他们的可预见性和信心,这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抵消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性。当然,同样也有人批评美国制度的这一特征,他们争辩说,司法意见的数量是如此庞大;同一层次的法官,断案又未必一致,这两者构成了商业活动的负担。
二、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人士在市场经济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律师至少在三个方面对美国市场经济的运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一个程序(无论是法律创制的程序,还是在诉讼中适用法律的程序)如此重要的程度中,那些能够掌握程序和有效适用程序的人是社会所需要的;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交易的可能性,精于计划并构造这种交易的人是社会所需要的。他们具有充任中介的特殊本领,即将市场参与者牵合在一起,以从事新的冒险和增加财富。第三,由于律师具有确保结果公正的作用,他们能使人们对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稳定性产生信心。
当然,如今在美国,有许多人批评法律职业人士,人们认为:美国的律师太多(最近统计数字大约是90万),过多的人才通向了律师行业,而不是成为商人或者医生;律师为了自己有事可干、有钱可赚,而制造了许多不必要的规则和诉讼,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商业决策的,不是供求规则(也不是税收法则),而是诉讼的幽灵。
美国有些观察者认为,就律师在市场中的角色而言,美国律师行业正陷入危机。在美国制度下,律师理想的角色是担任调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重要媒介,因为,律师既承担公共责任(他们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代表私人利益。就此而言,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对国家和客户双方都保持独立性,寻求融合公共利益和客户私人利益的途径。如今,批评者认为,在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律师放弃了公共责任,过分地倾向私人利益;美国律师市场与商业市场越来越相似,这意味着律师在许多方面丧失了作为专业人士的特点。人们担心:随着律师偏离前面提及的那种理想角色,律师行业将对整个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美国模式是否对其他人有,应当由人们自己决定。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 安守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