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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9-07-09    作者:李小利律师
 
 
 
诉请金额
交费标准
备注
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
50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超过1万元-10万元
诉请金额×2.5%-200
超过10万元-20万元
诉请金额×2%+300
超过20万元-50万元
诉请金额×1.5%+1300
超过50万元-100万元
诉请金额×1%+3800
超过100万元-200万元
诉请金额×0.9%+4800
超过200万元-500万元
诉请金额×0.8%+6800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 
诉请金额×0.7%+11800
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
诉请金额×0.6%+21800
超过2000万元以上
诉请金额×0.5%+41800
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
财产不超过20万元
50-300
财产超过20万元的
按超过部份0.5%加收
侵害人身权、人格权案件
不超过5万元
100-500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
1%交纳
超过10万元
0.5%+500元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
知识产权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每件交纳500-1000
 
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
 
10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
申请费
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
50-500
执行后交
有执行金额
不超过1万元
50
超过1万元-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
超过50万元-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
超过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 
保全案件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预交,最高不超过5000
超过1000-10万元
财产数额×1%+20
超过10万元
财产数额×0.5%+520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交纳
预交
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
预交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
预交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清算后交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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