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风险提示制度。不可否认,执行案件中始终存在一些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致使当事人的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这些案件,尽管法院要费很大力气去执行,但仍达不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故执行案件在受理案件时,就要告诉申请执行人存在的风险,给当事人一个心理预期,防止以后执行不到位当事人矛盾激化,产生不必要的信访事件。
二、及时告诉当事人执行情况。建立执行工作台帐,提高主动沟通意识,受理案件后及时告诉申请人承办法官以及联系方式,对何时开始执行、如何执行、采取了什么执行措施、执行效果如何等,对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理由等,都及时告知当事人,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执行日志》以便备查,使申请人及时了解法院采取的工作,了解执行工作动态。
三、建立交叉执行制度。对一些案件一定时间内未能执行结束的,实施交叉执行,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主动变更执行法官,并将变更情况及时通报申请执行人,以规范的程序取信申请执行人。
四、保障当事人反馈信息渠道的畅通。只要当事人所提出的采取执行措施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执行工作规范,执行人员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现执行过程的全面公开,争取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切实减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信任,减少投诉。(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陈思寒)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