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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商事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0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活动活跃,侵权责任法应当为此提供法律规则,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商事侵权责任的必要性是由商事侵权的环境、主体、侵害利益、侵权类型几方面的特征决定的。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商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商业诽谤、违反禁业禁止、商业欺诈、盗用商业信息交易、强制交易、妨害经营,诱使违约、阻止债务履行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九种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及责任规则。

  在讨论侵权责任法草案过程中,专家一直在研究要不要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多数专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活动活跃,侵权责任法应当为此提供法律规则,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侵害时能够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时得到救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应当规定哪些侵权商事行为类型及其规则。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商事侵权行为,并且分别规定不同的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商事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商事侵权是当代侵权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商事侵权责任,是在商业领域中,以故意或者过失的违法行为妨害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侵权责任。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商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商业交往中的一种威胁,这些行为破坏商事活动秩序,侵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发展。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商事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相关的侵权责任规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自由,制裁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商事侵权责任,是由商事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首先,商事侵权责任发生的环境特殊。商事侵权都发生在商业领域,而商业领域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领域,在其他领域不存在商事侵权责任。因此,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领域同行的商事规则,衡量商事侵权责任构成,也必须遵守商事规则。只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正当的商事行为受到保护,违法的商事行为受到制裁。

  其次,商事侵权责任的主体特殊,必须是商事主体。在19世纪之前,商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阶层出现,那时对于商人的界定着重于其外部特征的描述;在19世纪之后,商人作为特殊阶层的身份色彩逐渐消失,对于商人的界定着重强调其实质性条件,强调须为商行为主体以及具有商行为目的,因而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主体。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营利性行为,必须是持续地从事该行为并以此为业,或必须以此营业为职业。在其他侵权责任中,不存在商事主体的责任主体,而属于商事主体发生的侵权责任必定适用特殊的规则,因而侵权责任法不规定商事侵权责任是不行的。

  再次,商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商主体的经营利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商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事营业权,且侵权法也不宜将经济利益权利化单独创设“营业权”,而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经营利益的保护,实现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经营利益既不是“营业权”,也不是一般的民事利益,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显然不适当,应当单独规定规范进行调整。

  最后,商事侵权责任类型具有特殊性,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商事侵权类型众多,表现复杂,需要分别制定具体规则,才能够区分不同的情况,解决不同的责任纠纷。否则,法官无法确定商事侵权责任的类型和法律的区别,适用法律容易出错。况且商事侵权责任通常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庭受理,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侵权责任法单独规定商事侵权责任规则,对于司法实践操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商事侵权责任

  依照我的看法,侵权责任法应当单独规定一章,专门规定商事侵权责任。具体应当规定以下商事侵权责任类型和具体规则:

  1.规定商业诽谤责任

  商业诽谤不同于侵害名誉权的一般诽谤,包括对商主体的诽谤以及对商行为的诽谤,因而不能适用一般诽谤的规则。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公开贬低、毁损其他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影响交易,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诽谤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无形财产,致使其受到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贬低、侮辱、诽谤,造成人格贬损,致使经营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对某种药品滴丸的贬损,有可能构成对商品的诽谤,不能用侵害名誉权的规则处理。

  2.规定违反竞业禁止责任

  无论是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约定的竞业禁止,都应当被遵守,违反者构成对原所属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原所属经营者财产利益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规定商业欺诈责任

  商业欺诈与一般欺诈不同,构成单独的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规定:“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欺诈他人,致受害人损害,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法获得补救的,有权依据本法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4.规定盗用商业信息交易责任

  商主体拥有的商业交易信息权益,与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同,并不适用一样的规则。应当明确规定:“盗用经营者名称、账号、密码、执照等进行交易,以及窃取商业秘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交易安全负有保护义务的人,应当对前款规定的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规定强制交易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未经交易对方当事人承诺,强制其接受交易,造成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规定妨害经营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利益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7.规定诱使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恶意诱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明知侵权人的侵权故意,与加害人共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8.规定阻止债务履行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防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

  消费者是经营者的服务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加以保护。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害。消费者受到精神损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害。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出处:《法制日报》2009年3月18日第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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