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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创新,与时俱进,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发布日期:2003-1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六大报告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民事执行立法与实践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特别提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党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在个别地方、个别当事人那里得不到正确、有效的执行,一些法院积案严重,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暴力抗执事件时有发生,个别法院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措施实施执行,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实现。这些问题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影响了民事流转,另一方面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只有审判公正与执行公正的统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大报告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表明全党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执行难不完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准确地说,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备、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差、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作怪、执行队伍建设不力等,都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只有全社会都十分重视民事执行问题,真正贯彻范围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既指明了方向,又提出的具体的要求。从方向上说,就是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角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具体要求上,就是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应当做到标本兼治,不能搞“会战式”、“运动式”执行,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执行法律制度,使执行难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且不再产生新的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首先要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高效率的执行机制。法律制度不完备,执行工作无法可依,就谈不上依法治国,执行难的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单独立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切实解决执行难,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定位不明,设备不能满足开展执行工作的需要,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差、不依法定程序实施执行,都是执行难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根据十六大报告“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要求,明确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尽快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科学工作机制,满足执行工作的迫切需求,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行条件和执行装备,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保障。

  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全社会动员,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社会各界、各机关、团体、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当认真对待解决执行难问题,增强自觉性与责任感,坚决反对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应当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树立“诚信光荣、诚信有价”的价值观念,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尽可能以较为平和的方式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有创新精神,敢于面对挑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目前,关于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立法机关必须拿出勇气,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的要求,完成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机构设置的历史任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特别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前所未有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改进民事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在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敢于创新、与时俱进,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就一定能够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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