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对退休人员法律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概括地说,主要有三种:第一,按劳务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其基于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所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这种处理方式是绝大多数实务部门的做法,本案处理属于此种情形。第二,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双方可以就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获得赔偿,但不影响退休人员获得工伤保险权利。第三,少数实务部门按劳动关系处理,即退休人员尽管到达退休年龄,但并不当然丧失劳动行为能力,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对退休人员争议不同处理方式的评析
对退休人员法律纠纷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两者有重大区别: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主要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两种法律关系在主体地位、享受待遇、雇主承担的义务、适用法律等方面截然不同。
之所以会导致法院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一,原因是对退休人员劳动争议处理缺乏统一性法律制度。例如:1.2004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雇佣合同纠纷予以受理。”2.2003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退休返聘被视为“特殊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3.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第二项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4.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5.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部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视为终止,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相关权利义务双方可平等协商,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交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可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5年。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将面临生存问题,劳动合同视为终止失去了依据。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均寿命的普遍提高,我国仍然采用在建国初期规定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的退休年龄,退休后人员依然精力充沛,经验丰富,渴望继续工作,充实生活。统计表明,我国近1.3亿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就业比例为33%。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出生高峰的人口即将进入老年,我国的人口高龄化速度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滞后,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政府支付养老金的压力较大,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难以实现。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劳动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完善退休人员劳动争议处理的对策
可见,司法部门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争议处理方式不一,外因是立法不统一,而内因是人均寿命普遍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政府支付养老金的压力增大。有些地方,即使达到现行退休年龄,并且个人也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继续延续。此时法官对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中将遇到尴尬。笔者认为,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延长现行法定中退休年龄,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者范畴,这样,可减少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提高个人缴纳养老金年限,充实养老保险基金,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延长退休年龄来减轻老龄化带来的各种压力,是各国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必然举措。美国在1983年制订的由65岁延长至67岁退休的规定一直到2000年才开始实施,2003年满65岁的职工延长工作2个月;2004年满65岁延长工作4个月;以此类推,到2015年延长至2年。英国人的退休年龄现在是男65岁、女60岁,英国政府最近公布了退休体系改革白皮书,根据这个方案,到2020年,英国女性退休年龄也将与男性保持一致,在2024年把所有公民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6岁,逐步提高至2044年男女均68岁退休。德国政府则宣布要在2011年把退休年龄从现在的65岁提高到67岁,等等。可见,退休年龄延长是世界各国解决养老金支付压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而为了尽量减轻退休年龄延长带来的各种冲击,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法。
在我国,延长并实行男女相同的法定退休年龄,可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劳动权。一方面,可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裁决依据和标准:或者使其争议纳入劳动关系案件处理,可有效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或者使退休人员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其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或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任何方式,均可为人民法院提供裁决依据和标准。另一方面,可完善劳动权理论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于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种特定的资格权利,只有符合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条件的公民才能享有,这就决定了劳动权有其特定的产生和消灭时间。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也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理论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承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退休返聘人员则可向雇主、向国家主张就业服务权、职业指导权、职业培训权、职业保障权等权利,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
在方案选择上,笔者认为,方案应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为了让民众有较为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自公布后都给予了较长的调整时间,况且,时下正处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下,如果女职工从2010年即开始逐步推进,时机不太妥当,将会影响实施效果,进而影响男职工方案的推行。我国现行女职工退休年龄55岁,落后于全世界女职工平均58岁的退休年龄。当前退休年龄延长,应主要着眼解决女职工退休年龄延长的问题,应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将女职工延长至与男职工相同的退休年龄,再在此基础上,考虑同步延长男女退休年龄。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来加以落实,比如,改革现行养老金制度,完善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体系,对提前或推迟退休人员支付不同的养老金,以体现实质公平;建立和完善弹性退休制度;完善福利政策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