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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案的受理
发布日期:2009-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明确工伤事故案的特点

    1.工伤事故必须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如果受害人与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也构不成工伤事故。这在我国劳动法和各种性质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2.工伤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各类用工企业之中。企业职工(雇工)在企业之外发生人身损害,不能构成工伤事故。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企业的经营场所,也可包括行政事业等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单位。

    3.工伤事故必须发生在职工(雇工)执行工作职责中。简而言之就是“因工”致伤、致残、致死。否则不能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以上工伤事故之特点,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范,工伤事故构成的是一种劳动保险关系,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三)因工伤残”。在说明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在企业与受害职工之间就产生保险与被保险的关系。为此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可成为一种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即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也就是有法可依。

    二、工伤事故案的受理没有前置程序

    工伤事故从民法的角度加以规范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从劳动法的角度加以规范则构成劳动保险行为。工伤事故同时具有双重性质,给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先行按劳动争议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按侵权赔偿案件处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从这一条的立法字意上看,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是三个并列句,没有隶属关系。调解、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样关于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规范性专门法规。但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大胆审理、公正判决。特别是对私营、合伙、个体、乡办、村办、采矿、建筑等企业不享受社会保险的雇员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要坚决受理,决不能推诿。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刘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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