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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转变是人权保障的进步
发布日期:2009-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从事,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新京报》6月23日)。

  这次国家赔偿法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国家赔偿范围大大地拓宽了。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其前提和基本要求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是一个违法归责原则。但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从“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也就是说,不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无违法,只要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就应当赔偿。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有利于使得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时,能更有效地得到赔偿,有利于促进了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其一,它减轻了公民的举证责任,让公民更方便地获得国家赔偿。目前,一个普通公民遭受国家机关的侵犯,需要证明国家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但证明国家机关违法并非易事;而法律一旦修正,那么公民就无须再证明国家机关的违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使职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让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妥当的保护。

  其二,它拓展了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利于公民更全面地获得国家赔偿。以往的违法归责任,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但其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并没有明显违法,但显然并不合理,或者即使没有违法,但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这些造成的损害,国家理应赔偿。

  其三,违法归责原则从理论上讲,只能作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究责任的原则。但对于公民来说,不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不违法,事实上损害已经既成事实,他们需要的是赔偿。因此,有违法行为就应当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作为国家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本身,有损害就应当赔偿,不能因为没有违法而免责,应当适用“结果归责”。

  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从事,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的,不再局限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那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就会更注重自身的行为合理性,更会换位思考来谨慎行使职权,这必然让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少受国家的侵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先谨慎从事,对公民权益保障更为有效,毕竟有时再多的赔偿也无法弥补国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失。(杨涛)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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