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
长期以来,湖北省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时,一直都以鄂财文发[1996]578号的规定认定为每天15元。殊不知,鄂财文发[1996]578号文件已经废止,该文件已被鄂财行发[2007]17号文代替。因此,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引用新的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时,是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的。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湖北省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案件时,一直参照的是鄂财文发[1996]578号的规定,以15元每天的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07年5月23日,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鄂财文发[1996]578号)同时废止。因此,我们认为,2007年5月23日前,湖北省各地人民法院所参照的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的标准已经失去依据,取而代之的是《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而《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湖北省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受害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时,应以鄂财行发[2007]17号文的规定认定为每天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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