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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分割与占有
发布日期:2009-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违章建筑的分割问题,不少法官对这类问题较为普遍的处理方法是仅明确建造该违章建筑的材料的归属,而对建筑物本身的归属不表态,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欠妥:1.没有贴切地处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要求分割的是建筑物,包括建筑材料,还包括用这些建筑材料圈占的空间;2.混淆了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彼此之间,以及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前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分别予以确认、保护、限制、制裁,对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引发的争议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如果因为该建筑物的建造未履行行政许可手续而对平等主体的建筑物权属纠纷不予处理,显然未发挥民法定纷止争的作用。笔者认为?解决违章建筑物的分割问题需要借助民法理论中的占有制度。

    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特征为:1.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指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实际的控制支配;2.占有是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对物得以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3.占有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依上述占有理论可以看出,占有是基于占有人对物进行实际占有的事实而产生,法律仅根据占有这种事实状态认可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权利,占有随着占有物的丧失而消灭。占有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效力包括: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的动产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等。从上述占有制度的特征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发现,通过明确违章建筑占有人的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违章建筑的分割问题:首先,表明法院仅对违章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进行了处理,而不涉及所有权归属,如果今后占有人取得了所有权证或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该违章建筑拆除均不会与该民事判决发生冲突;其次,有利于稳定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仅明确违章建筑建材的归属,会遗留一个问题:对违章建筑圈占的空间由谁利用?这样的判决仍然不利于当事人利用违章建筑物,只有明确违章建筑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效力,有关当事人便可以行使其相关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产生法院判决明确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的错误认识,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指出:因讼争建筑物的建造未经行政许可,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不享有讼争建筑的所有权。

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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