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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保险车辆 发生事故无权索赔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3年6月,罗某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后罗某将汽车卖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同年9月,徐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车相撞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罗某转让保险车辆事先未通知该公司,也未及时变更合同,因而拒绝理赔。双方经协商未果,遂成讼。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将已投保的汽车卖给徐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也未变更合同,保险公司没有向现有车主徐某理赔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罗某转让保险的车辆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罗某,因此,徐某无权索赔。然而,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罗某,由于其已将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对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罗某虽然持有保险合同,但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让,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无权要求理赔。

陈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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