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并不妥当。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要以感情为基础,只是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至于“完全自愿”背后是什么动机,法律是绝不过问的,那么离婚何以要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呢?其次,夫妻感情不能包括婚姻生活的全部,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婚姻生活还包括物质生活和性生活;最关键的问题是,“感情确已破裂”成为一种法官可以任意解释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形成混乱。有人谓“离婚案件无错案”,不过是各人看问题的角度都不同罢了。
有人建议,我国的法定离婚标准应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将一方当事人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作为认定确已破裂的条件。笔者认为这种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也有人担心,这样规定是否会造成离婚率飙升,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笔者觉得如果离婚采用上述新的标准,还应有相应的离婚救济制度作为保障。照顾妇女的利益还是不能不加以考虑的,残酷的社会现实不能回避。男人40岁离婚后要重新走入婚姻是不难的,尤其是成功的男人,再找一个20多岁的姑娘也不是什么难事。而对女人来说就不同了,40多岁的女人离婚后再想找到理想的配偶恐怕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为这个社会对男女的要求完全不同,要求男人事业成功、有权有钱,40多岁的男人正好处于这个阶段,自然在“婚姻市场”身价倍增。而社会对女人的要求是年轻漂亮有魅力,40多岁的半老徐娘又怎能和青春洋溢的小姑娘竞争呢?当一个女人把所有心血都花在丈夫和孩子身上,最后因为丈夫有了新欢而遭到抛弃,谁会心甘情愿地放弃婚姻同意离婚呢?有鉴于此,规定离因补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即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遭受的损失。支付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为参照,但仅限于必要的生活水准,不包括奢侈性消费。比如原来是开奔驰车的,你不能要求离婚后仍然开奔驰车;原来每年都能到国外度假的,你也不能要求离婚后仍然如此潇洒。
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婚姻存续的时间及抚养教育子女的情况;各自的就业能力及就业前景;各自的财产状况等等。离因补偿制度作为离婚的一项救济制度,对保障离婚自由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过错方要举证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相当困难,捉奸、跟踪闹得鸡飞狗跳也不见得就能获得充分的证据,其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很低。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足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有关专家学者及实务界要求在婚姻法中设立离因补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愿立法机关能尽快考虑采纳这一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吴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