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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收养又想和好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昌中、李成英夫妻婚后无子女,王杰在一岁半时过继到其名下,成为养子,一起共同生活。1990年,他们为王杰娶妻成家,仍一起生活,关系较为融洽。1995年,王杰夫妻建房,王昌中夫妻还资助了1000元以及砖和木板。1998年后,王昌中患病,失去劳动能力,他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吵闹,特别是王杰之妻经常借故辱骂王昌中夫妻,且不尽赡养义务。2003年12月31日,王昌中夫妻将王杰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经耐心调解无效,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收养关系,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执行过程中,经过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都有重新和好之意,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愿意继续维持收养关系。

    然而,原、被告之间原有的收养关系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达成的和好协议以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意愿不能满足。因为该协议没有推翻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此协议来恢复原有的收养关系。而他们想要形成新的收养关系,却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法也没有恢复收养关系方面的规定。

    养子真心悔改,愿意改正过去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维系原有的养父子关系。而养父母也不想失去养子,丢掉多年的抚育之情。本案向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提出一个现实而又不能回避的问题:解除了收养关系,又想和好如初的养父子们该怎么办?如何确定新的关系?由谁来确定?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一种意见认为,没办法再恢复原、被告之间的养父子关系,理由是:现行的收养法已经界定了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和权限,本案的情况在已有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合法的依据,确定由谁或哪个部门来重新办理原、被告新的收养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经由原审法院提起再审,裁定撤销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以示恢复原、被告的养父子关系。持反对意见者对此提出质疑,原审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解除收养并无不当,法院无合适的理由提起再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来确定新的收养关系。这种意见非常牵强,也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按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实无法对原、被告新的收养关系做出确认,原、被告新的收养关系无法成立。如要维持赡养关系,双方只能按遗赠扶养关系来维系。

姚继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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