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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之辨析
发布日期:2009-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同时履行原则所享有的权利,也称为不履行抗辩权。其含义为: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以藉此权利迫使他方履行债务,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将自己之给付暂时保留。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权的性质。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例(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家具一宗,当乙方依约完成工作后,甲方不按约支付加工费,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家具不交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家具款。经催告甲方仍不支付款项,乙方有权变卖家具,并享有从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2)甲方购买乙方的家具一宗,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当甲方不支付家具款而要求乙方交付家具时,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家具,并要求甲方支付款项。

    由上例(1)、(2)可以看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对方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牵连性。留置权是一种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两者都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债务得到履行,双方的债权得到共同实现。因此,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适用中常易混淆。尽管如此,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各有其适用范围,两者不能互相代替。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首先,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对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亦适用留置权。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时,另一方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供用水电合同、保险合同等。

    其次,留置权的效力是物权效力,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内容。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任何第三人对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性质属于债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只能就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行使。

    再次,留置权在债务人经催告而不为给付时,即可依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消极阻止对方请求,并非积极实现自身债权的手段,其仅为一种拒绝给付权能,并不具备独立权利的地位。

党同皓 方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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