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语走向对话——以法律语言的视角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不断加快步伐,立法逐步进入了“快车道”,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犹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物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出台更是锦上添花。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价值更在于行动而不在于拥有,这些最新颁布的立法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民的自觉遵守当中去。然法律价值实现的前提是知法,知法方可守法,从目前的调查来看,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对于自身的权利,尤其是新法所确立的权利知之甚少,有的竟然一知半解或全然不懂其意。马克思曾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也就是说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为人民而且为人民所知的法律,然而为何在新法颁布之后,还有无数的人民出于茫然无知的状态?这就引起了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我们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究竟是立法机关的独语还是可以和人民一起对话的法律?
完美的法律不但是法律的杰作,也应该是语言的创作。哈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认为:现代法具有双面性,一方面,现代法作为系统的组成部分为系统服务,它是系统运作的机制和规范;另一方面,现代法也和生活世界中的沟通理性一脉相承。所以要让法走向人民,与人民实现心灵上的沟通和对话,就得在立法语言上下功夫,因为现代法是主权国家中人民公共意志通过立法机关的表现,而法律语言通俗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意图能否正确传达和社会意图能否正确理解,进而影响到法律能否正确实施。
什么样的法律才算通俗易懂呢?《摩西十戒》可以说是最直白的法律了。短短的10条,没有难理解的,完全是习俗、习惯和传统的文字表达,它以宗教化的贴近人民生活的语言告诉人们:遵守法律不单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也是一种为人的道义担当,否则灾难就会降临到他们头上。简单的规定和处罚,促使这部法律受到无数人民的尊重和遵守。
作为大陆法系的开山经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它们在立法风格上的比较也能突显出法律语言通俗化的独特优势。具有远见卓识的拿破仑大帝在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时候,可谓兢兢业业,光审议起草委员会召开的102次会议中,拿破仑就至少有57次作为主席参加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每一个法条他都会慎重地问到:“它公正吗?它实用吗?”,且要求所制定的这部法典旨在“让农民在油灯下也能读懂他们的权利”。于是,法国民法典在拿破仑的手中变得生动且浅显,能做到让法国人民都能愿意读且读得懂这部法典,以至于拿破仑自豪得说:“我的光荣并不在于赢得了四十场战役的胜利,因为滑铁卢一役就使得这些胜利暗然失色,但是我的民法典却不会遗忘,它将永存于世。”相比仅用四个月就起草完毕的法国民法典饱含法国人令人倾倒的激情,德国民法典可谓十年磨一剑。显然这部法典更受理性主义的影响,在立法语言上频出严谨而抽象的法律术语,诸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力”等,以至于受过专业教育的人才能准确理解其意。可以说,德国民法典更像一步法学家的法典,是法律专家的工具书,而法国民法典则更像是一部普通民众的权利圣经。尽管两步都是经典之作,但是在推进法典的实施方面,法国民法典因其平易而更为顺利,而德国民法典在这一点上可谓相形见绌了。
从目前我国人民不能很快接受新颁布的法律的现状来看,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上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语言运用上的“拿来主义”,这是由于我国法律建设起步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依照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在所难免,但也存在生吞活剥和食而不化的现象。其次,则是一些法条规定得太过生硬,通篇法言法语,全然成了专家和学者们的工具,而非民众的立法。再次,则存在司法解释拗口难懂,甚至与法律打架的现象,误导人民,还有一些学理解释不够通俗也会使人民对法律望而生畏。
世界上只有一个月亮,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传说。要让人民心中都有法律的存在,都能大胆地言说法律,和法律实现亲密的对话,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遵从“生活决定法律”这条规则,在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时候尽量使法律演译得严密而不乏通俗,只有这样,法律才不会因为孤单而独语,才会因为与人民的对话而成为人民心中的一轮明月。
2007年9月作于6A宿舍
【作者简介】
王婷婷,广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