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考虑到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虽然是商业化的产品,但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推动学术研究和促进文化繁荣贡献至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法律可以给予特别优待,为其设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使某一作品领域的特定集体管理组织(比如即将正式成立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能代表该领域的所有著作权人,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由期刊编辑出版者代作者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现有模式,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这种现有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其一,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数量也是成千上万,并不便于数据库制作者取得授权许可。其二,现有模式似乎把每个期刊编辑出版者都变成了实质上的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使用许可,并向作者转付稿酬。与其如此,还不如集中到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更有效率。其三,期刊编辑出版者自身也是利益的分割者,有可能单独或者联合数据库制作者损害作者利益,致使作者虽然文章被数据库利用,但并未享受任何经济利益。此外,为了垄断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和发行,某些数据库制作者有可能与一些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垄断性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从而影响其他数据库制作者的竞争。而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下,是不可能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因为这是各国法律的强制要求和集体管理组织实践的通例。
袁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