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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天职与法官职业素质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凡法治国家,法官无不扮演着维护和实现某种社会秩序的角色,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社会秩序或社会正义的化身。在人类社会早期,法官可能是部落酋长、长者,也可能是共同体中因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地位而享有威望的长者或元老。人们从心里就认为:这些人代表着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就是社会公断者。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秩序与公正的象征意义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和国家的拟制。一旦社会和国家赋予某人以社会公断者——法官的称号、职责和权力,那就意味着这个人从此一定要以服从法律、实现社会公正为信念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同时也意味着这个人在道德品行和行为操守方面已经具备可以接受这一崇高委任的条件。可见,法官的天职就是实现社会正义。 

    一、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职业道德意识是个人在道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道德思想和观念。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不义、自尊与自卑以及怜悯与忌妒等范畴,就是集道德意识与道德情感于一身的道德规范。法官身上存在两种影响力:审判权力和人格魅力。前者是外在的、强制和阶段性的,而后者却是内在的、根本和长远的。职业道德从法官的培养和塑造上体现在:一是调控法官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把法官塑造成行为有序的人;二是培养法官公正的意识,树立忠于法律的精神,把法官塑造成执法公正的人;三是培养法官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把法官塑造成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官同时能做到品德优良、行为有序、公正执法、具有专业知识和奉献精神,那么,他就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一个能为社会和公众所接受和尊敬的法官。所以,法官在执法中要努力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从而提高职业道德,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为官。

    二、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法官的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的“器”是什么?笔者的理解是扎实的法学功底和熟练的司法技能。作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敏捷的判断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理智的控制能力、理性的决断能力、令人信服的说理能力。“必先利其器”,从大处说,需要对法的价值、法的精神、法的原理、法的内容有深刻的认识,将法的条文与法的原理、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将法律与现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结合起来;从小处说,需要精心审理每个案件,开好每个庭,写好每个判决书、裁定。“必先利其器”最终是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对一个法院说,要多渠道、深层次地加强法官培训;对一个法官来说,必须要加强学习。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个职业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对照和应用,而是具有高度专业技能的职业特征,需要法官具有独特的大局观、丰富的社会阅历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于一体的特殊能力。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能够做到恰如其分地操纵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不应是只具有法律知识,而是更广泛地涉猎多种学科,如政治学、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哲学和伦理学,甚至是自然学科。要达到这种修养,就要求法官勤奋好学应伴随其一生,时刻与社会发展、学术研究的现状保持一致。

    三、法官应具备按照法律逻辑分析、观察、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

    法官拥有着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小心翼翼地行使,不能率性而为。看一个法官的职业能力如何,首先要看他的法律思维能力。诉讼是通过法律思维对事实和法条的加工过程,而判决是法律思维的产品。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律思维这个操作平台上,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和客观性、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理由与结论等方方面面的关系。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这诸多对立关系织补得天衣无缝,从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并通过解释和论证使之成为法律思维的成果——判决和裁定。

    四、法官应该具备公平正义的基本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作为一种价值、精神和理想被倡导和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法官不公正。公正与效率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官的职责,同时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司法公正既要求诉讼结果的公正,也要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既体现在法官的形象公正上,也体现了时代赋予它的灵魂。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司法公正要体现在每个公正的裁判中。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追求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它直接涉及人民的财产、自由、健康和生命,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其次,程序公正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做到实体公正,没有程序公正,即使做到实体公正,也容易引人非议,使人们怀疑法官的主观偏向,从而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再有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是通过每位法官的形象来体现的,法官形象的塑造已成为司法公正最重要的象征。法官在执法活动中表现出的素质、修养、文明程度乃至仪表举止,都要体现出公正、廉洁和威严。法官的形象,应是公正的化身。在普通人眼里,是高素质的人。所谓高素质,在学识上,应是学识渊博、精通法律的人;在人品上,应是道德高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在外表上,应是儒雅、有人格魅力的人,虽不一定可亲但一定是可敬的人。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是正常的;如果怀疑法官的公正,就不正常了。

    五、法官应具有扎实的政治理论功底,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意识

    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能够最先体察到法律条文的实施是否能够真正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是否有利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必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审判工作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政治理论功底,站在政治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社会稳定服务发展的重要使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都是审判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法官必须把深入持久地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斗争,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和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院长 崔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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