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当前应不断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效率。
一、调解解决纠纷,保护和推广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知识产权是权利人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它凝聚了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时间、精力,并往往具有很大的市场价值。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虽认定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院简单地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同时其技术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应用。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特别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教育侵权人应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依法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的同时,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专利转让协议,即使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得以转让,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这样的调解结果,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
二、注重案件证据保全,为调解案件奠定基础。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使侵权行为呈多样性,这样的话权利人取证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法院能够及时保全到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或者侵权获利的真实财务账目,是促使案件调解解决的关键。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在起诉的同时都提出了证据保全的要求,要求保全相关的证据并对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利润进行审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扣押了被告的侵权产品,查封被告侵权获利的财务账目,使被告处于不利地位,被告往往考虑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支付赔偿款。
三、针对不同案件,寻找调解突破口。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因此,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切入点。对某些简单的纠纷当事人往往只为“争一口气”而诉至法院,掌握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后,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消除误解,达成和解协议。有的案件,尽管通过开庭审理后,可以判断被告侵权事实存在,但原告却因被告获利的证据不足等原因,得不到或不能满足相应的赔偿额。如果按照规定在法定赔偿额度内,考虑侵权规模、时间、产品的通常利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有时可能掌握的不是很准确,缺乏说服力,当事人难以服判。鉴于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难以认定的特殊情况,法官往往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促使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法律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曲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