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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让人痛心的真实故事
发布日期:2009-06-19    作者:臧小丽律师
一个让人痛心的真实故事
/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这里说的是我服务的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

    一年多以前,某某老总找到了我,说他的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正处于成长时期,需要请个律师把把关,让我做A公司的法律顾问,主要工作就是接受法律咨询提供建议再审一审合同就行了,事情不太多希望费用能优惠些。我欣然答应了。
    合同订立后,我排好了时间准备为该单位服务,但某某老总很少找我,更不用像其他顾问单位那样需要律师一周去个一两次。老实地说,除了处理A公司与另一家单位因经销代理产生的纠纷以外,我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服务。遇到这样省心的顾问单位,我除了窃喜以外就是纳闷。有时我也直接电话或邮件问他公司有没有事情,他总是说公司业务一切正常,说公司的发展情况是一年一个台阶,说公司写字楼地点越换越好,面积越换越大等等。总之,形势一片大好。很快一年的服务期到了,某某老总问我要不要续签顾问合同的事情,我说你们公司的事情太少了,你们请律师是为了解决纠纷参加诉讼,这不是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要是有了案子再另请我打官司吧。
    没想到一语成谶。几天前我突然接到某某老总打来的电话,不过说话的人不是他自己,而是他的家人。他的家属声音里带着哭腔说:“臧律师你快来吧,出大事了,某某老总被抓起来了,他们公司的其他高管也全部被公安局抓起来了!现在只有律师才能见到他,你快来吧!”
    很快我就办好了律师会见手续。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某某老总经过了八、九道重重门禁后被带到了我的面前。作为一个律师,来这样的地方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会见因涉嫌经济犯罪进去的优秀人才也不止他一个。但在这个不适宜的地方,面对过去这么熟悉的人而且还是我的法律顾问单位,心里确实不是滋味。这位老总见了我的第一句就是:“臧律师,我们又见面了……”让人听得心酸。经过交谈,我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A公司这次犯事是因为他们销售了一批价格比较贵的奥运纪念产品,其中有号称为银制的图章。虽然他们也知道奥运产品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谁都让卖的,但没想到这么严重,他们也根本不知道国家对金银产品也实行特许经营,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营销。不仅如此,侦查机关还发现他们所谓的银质徽章含银量极低,涉案的数额不小,认为这不是一般的商业欺诈行为,而是涉嫌诈骗罪!如果诈骗罪成立后果不堪设想,从企业老总变成阶下囚不说,公司面临关门并且刑罚期满后的法定年限内,也不让东山再起重新担任企业高管了。会见回来后,我感慨万千:作为他的一个朋友,我衷心希望他能平安渡过这一劫;作为他的法律顾问,我很是内疚,没有起到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早知道我多提醒他就好了;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尽力为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
    一番反思之后,我总结出以下的“三要三不要”,供各位非法律人士参考。
一、企业要把法律顾问视作你的“护航人”,不要仅当“救火队”
    企业外聘律师当法律顾问不能只看重“打官司”、“救火队”,顾问更应该是企业及高管的“保驾护航人”。等出现了官司再找律师,就算官司赢了,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执行风险这些事后补救措施的花费也要比事先防范高得多。就目前实际来看,企业拥有法律顾问的并不多。大型国企按照有关法规必须配备内部法律顾问,规模大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也都有了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缺口比较大的则是广大中小型企业。依我看来,中小型企业设置专职的内部法律人员并不是最佳选择,因为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毕竟不多,让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律人才专门为你一家公司服务,无论是薪酬还是事业成就感都满足不了他。招个法律层次不太好的人来做,起不了防范作用,有可能还要坏你的事。这时,最理想的办法就是外聘律师当常年法律顾问,让企业所有的合同、文件都要经过顾问审查,所有的涉及法律方面的决策要和顾问商量,重大的谈判活动顾问要参与。要是没有任何事情,顾问一周来公司一两次和管理层沟通交换意见,这样既能让企业绕开所有的法律陷阱,避免一切被动的官司,又能节约成本,让专业人士为你所用。
二、企业要向顾问全面披露所有事实,不要有所隐瞒
    法律顾问能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必须建立在顾问熟知公司状况的基础之上。如果重大合同不经顾问审查,公司决策顾问不知情,重大谈判顾问不参与,怎么保证没有风险不出事呢?有的企业担心法律顾问知道公司的机密太多不是好事情,其实这种顾虑是多余的。首先,无论是律师的职业操守还是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保守你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是律师的法定责任,守不住嘴巴随便把当事人的情况说出去的律师,哪怕他的业务水平再高,也不是什么好律师。其次,如同病人去医院看病一样,当医生让你撩起衣服时你根本没必要扭扭捏捏,担心某个部位长了个疮实在不好看。人家医生天天是干这个的,你顾虑的那个问题在他眼里根本不是问题,人家见过的毛病太多了,不稀奇你这个。如果人不生病,就不需要医生,如果人(企业)与人(企业)之间没有纠纷,就不需要律师。在律师和医生眼里,有问题才是常态,所以跟他们打交道,你要做的就是告诉他们哪里有问题,或者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让他们检查好了。
三、要清楚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要触犯刑律。
    水至清则无鱼,风险总是与收益同在,有的老总认为律师做事太中规中矩了,过分强调避免风险,也就没有了收益,甚至还嫌律师碍事,胆儿太小。其实,这是对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误解,律师让你规避风险,是说规避企业不能承受的风险,或者成本高于收益的风险,不是所有风险。一个人不可能一辈子百分百不违法,包括律师自己在内;一个企业也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守法经营,强调规避风险的关键在于区分哪些是违法成本比较低,犯一次或者多次不要紧,哪些行为违法成本比较大,永远都不能碰。以闯红灯为例,行人看到红灯,但因为周围一辆车都没有就过去了,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但违法成本很低,犯一次或者多次都不碍事。如果是司机见路上没人闯了红灯,违法成本高了点,但也不会出大问题,至多交点罚款就OK了。再以缴税为例,某律师应邀去大学讲了一次课,人家给了2000元,依照个税法的规定,这笔收入是劳务报酬,当然应当交个税,该律师没交是违了法,不过他很放心,出不了大事。但同样是偷税行为,刘晓庆公司出的就是大问题,因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偷税罪,触犯刑法是要坐牢甚至要掉脑袋的!
    是一般违反还是刑事犯罪,法律是有明确界限的,像诈骗罪与一般欺诈行为的区别是主要看“情节”,特别是数额,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构成犯罪。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区别有两种:两次偷税被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或者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比例占10%以上的才是犯罪。但是,这个界限在哪里很多人都不知道,所以就栽了大跟头。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界限,如果你搞不清楚就应该问问你的律师,本文开头的某某老总就在这个地方吃了亏。(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01条<偷税罪>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联系电话:13691531620
电子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地址:www.gudonglawyer.org.cn (中国股东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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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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