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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羊老汉的“亡命钱”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杨效熙
案情?

    王老汉自幼父母早亡?无近亲属,以放羊为生。早年因其长期在外放羊,无居住地,被吊销户口。近几年因年老回村居住,借住远房婶婶(未出五服)曹某一间窑洞。曹某平时对王老汉的生活有一定的关心和帮助。王某系王老汉的叔伯兄弟,在外地工作,有时回家看看王老汉,给些钱物。2001年王老汉在外放羊时被某单位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单位支付丧葬费,曹某等人将其安葬。后经交警队调解,事故单位支付王老汉死亡赔偿金3.4万元。该款被王某领走。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该款项。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汉遭遇交通事故去世后,事故方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依法应当由王老汉的近亲属领受。因王老汉无近亲属,王某经交警队认可,作为死者王老汉的亲属,参与交通事故调解,并领取了死亡赔偿金,故曹某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取得全部死亡赔偿金系不当得利,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定该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支付曹某5000元。

?评析?

    关于此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系王老汉的遗产,曹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曹某无权要求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曹某作为王老汉的远亲,又对王老汉帮助较多,可适当分得该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被继承人死亡后增加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关于死亡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国家赔偿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均作了规定,规定致害人向死者家属支付的旨在赔偿死者生命损失的费用为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王老汉死亡时并不拥有该笔财产,该笔财产是王老汉死亡后致害单位赔偿给其家属的财产,且交警队的调解书明确该财产为死亡赔偿金,因此该笔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

    其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领受人,国家赔偿法、《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均未作规定,一般认为是死者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他人不能作为领受人。具体到本案中,王老汉父母早亡,没有近亲属,也不属于任何集体组织成员,致害单位本可以不支付死亡赔偿金,但由于交警队是以调解方式处理该事故,致害单位愿意并且已经实际支付该款项,法院对此款如何分割,应当作出处理。

    最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具体的关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规定,处理本案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本案原告曹某和被告王某均非死者王老汉的近亲属,但均与死者王老汉有亲属关系,均对死者王老汉有过照顾,如果由被告王某单独领受该死亡赔偿金,对原告曹某显然不公平,法院应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原则,给曹某适当分得死亡赔偿金。当然分割时应考虑亲等的远近、对死者王老汉帮助的多少,综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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