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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姚建龙
 笔者认为,应该体现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性,坚持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遵守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结合我国国情,科学地确定未来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有必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理论前提:

    其一,少年司法制度是“少年”的司法制度,不是婴儿、儿童也不是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少年的主要特性在于处在容易发生偏差越轨行为的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因此应着重“教育和保护”,也需要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来处理其偏差越轨行为。婴儿、儿童则因身心远未成熟,应着重“养护”。养护婴儿、儿童的责任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由“少年司法制度”来承担。“少年”年龄范围的前伸与后延均不能脱离这一前提。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漠视这一点,都会有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其二,少年司法制度是“特殊”少年的司法制度,不是所有少年的司法制度。从国外少年审判机构的受案范围来看,所谓特殊少年,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违法犯罪的少年;第二类是有违法犯罪之虞的虞犯少年,这是基于预防主义,对第一类特殊少年范围的扩充;第三类是确实需要司法力量介入的,需要保护的少年。对第三类少年,各国往往根据本国实际予以确定,其范围主要集中在成年人刑事犯罪侵害的少年、无人管教少年和需要抚养的少年三种。少年司法制度强调对少年的保护,保护的也主要是“特殊少年”。因此,要特别注意不宜把这种司法保护做任意的扩大性解释。

    其三,虽然治理少年犯罪不应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惟一价值所在,但是,在绝大多数国家,治理少年犯罪仍然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首要目标,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价值仍在于预防、处理少年的偏差越轨行为和保护有偏差越轨行为的少年。从这个层面上说,可以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刑事性、预防性和保护性的。确立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能脱离这一前提。

    其四,少年司法权是有限的,少年司法制度仅仅属于综合治理少年犯罪的一个环节,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意义虽然巨大,但其力量毕竟有限。少年司法制度是把双刃剑,少年司法的触角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因此,试图通过建立少年法院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或者把所有有违法犯罪之虞的行为均纳入少年法院管辖范围的做法,都是不科学也是不理性的。

    其五,我们这里讨论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各国少年司法的对象有着很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主要源于各国传统习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差异。对于我国少年司法对象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法律制度、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与实际需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确立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遵循制度生成的规律,不能急于求成,不能超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积淀的承受能力,以免拔苗助长。因此,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不能太广,否则可能因此而有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宜确定为以下四类:

    其一,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对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做到分案起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犯罪案件,亦应由少年法院审理。

    其二,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把这一部分小年龄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院受案范围,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的要求,也是出于“按少年法之潮流及社会实况之演进,少年之年龄有逐渐提高之势”的考虑。

    其三,少年严重不良行为案件,即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因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案件。它包括两种案件:一是因为不满十六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法少年案件;二是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严重到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案件。这类案件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它严重危害社会但尚不够刑事犯罪的行为。这类案件大致相当于国外的部分轻罪案件和部分虞犯案件。对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大致相当于国外虞犯的“一般不良行为”案件,笔者认为不宜进入少年法院审理,而应倚靠非司法力量来处理,以避免产生“标签”效应,反而有害于这些少年的健康成长。

    其四,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成人刑事犯罪案件。这并非单纯地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的考虑,还因为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后,很容易发生恶逆变,从被害人向违法犯罪人转化。因此,应把这类案件纳入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

    这一方案接近于中国台湾地区、日本等与我国大陆地区有着最近似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背景的国家(地区)的少年法院(或家庭法院)所受理的少年案件范围,也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以少年刑事案件、虞犯案件为少年审判机构主要受案范围的做法相一致,同时又吸收了近二十年来我国少年法庭探索的经验,不失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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