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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9-06-18    作者:110网律师
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说明
 
为了完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我部于一九八九年初开始根据实践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修改原《婚姻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反复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的。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
)是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方面转变职能的迫切需要。一九八八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民政部门从原来的婚姻登记向婚姻管理转变。但是,许多婚姻管理工作由于无法可依不好开展工作。因此,必须通过制定《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从组织上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是处理违法婚姻的需要。目前,各种违法的婚姻行为大量存在,表现为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和早婚的问题十分突出。另外,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婚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问题,已严重冲击婚姻法律制度,阻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和社会进步及民族素质的提高。但是,如何限制和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办法》加以修改、补充。?
    (
)是促使政府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几年,各地普遍存在着政府有些部门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之机,搭车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数额达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有的地区强调晚婚年龄,不给已达法定婚龄要求结婚的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这些做法,不但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影响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为了制止这些现象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在《条例》中增加对政府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执法进行监督的内容。二、《条例》对《办法》的修改?
   
《条例》草案是对原《办法》的修订,除保留原《办法》仍有效的内容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变动:
  ?(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条例》增加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草案第四条),并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除办理婚姻登记外,还承担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等。这样规定,有利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事。?
    (
)关于离婚问题?
   
《条例》草案增加规定了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的内容(草案第十四条),介绍信不是要求单位表示同意与否,而是便于基层单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增加规定了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草案第十五条),规范了协议书的主要事项;增加规定了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内容(草案第十七条),使当事人履行离婚协议有了法律保障。
  ?(
)关于监督管理?
   
对于违法的婚姻行为,《婚姻法》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至于如何处分、如何制裁则无具体规定,原《办法》也没有明确。《条例》草案中专门对此列了一章,即第五章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不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到法定婚龄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违法行为,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撤销登记等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为了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及时处理违法婚姻,同时也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从而达到更好的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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