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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聘请翻译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不仅要协助配合司法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清有关犯罪事实,同时还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两类人需要聘请翻译,一是少数民族,二是聋哑人。由于审理此类案件对语言文字要求的特殊性,从而决定了翻译人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现存问题分析

    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由于经济发达,人口流动性大,少数民族人员来沪犯罪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案件审理中时常会发现一些不通晓普通话、不会写汉字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特殊群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都会为他们聘请翻译人员。然而,由于现有的立法对于翻译人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注意事项并没有明文规定,对翻译人员也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第一,缺乏对少数民族翻译人员的资质审定考核体系与认证制度,翻译人员往往“就地取材”,来源复杂,导致翻译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聘请参与诉讼活动的少数民族翻译人员,既有经过少数民族语学习的专业人员,也有未经专门培训特别是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办案纪律培训,而仅是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民族的人员。这些翻译往往是办案人员间相互介绍,从社会上请来懂该语种的少数民族人士参与审案。由于人员良莠不齐,对他们的信任仅仅是依赖于长期的合作关系,而无法在实质上对其进行监督。他们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无从考察,一旦发生翻译人员为当事人串供、隐瞒案件事实等问题,根本无法掌控。同时,由于翻译人员往往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出身,很多甚至不是专职翻译,本身来法院参与庭审翻译就是其额外的兼职,因而容易出现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言法语的生疏,造成了一些案件中难免会出现翻译不规范、词不达意的情况,既影响了对案件真相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影响了当事人与法官交流上的顺畅。

    第二,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法定回避难以执行。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阶段划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这三个机关既独立办案,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有力地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开进行。然而,由于专业少数民族翻译人员的匮乏,导致同一翻译人员既参加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聘请时的翻译,又参与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翻译,最后到了法院审理环节,还被聘请担任翻译人员,这无疑是有隐患的。因为一方面,翻译人员从一开始的侦查到后来的起诉都全程参与了会见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很可能是重复性的翻译工作,到了庭审时就有可能会对于被告人的回答做出习惯性的翻译和与前述两个阶段“一脉相承、自圆其说”式的翻译。这种翻译又与被告人真正在庭上所要表达的意思并非一致,而其他人却又无法发觉,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事实的调查。另一方面,在多个被告均是少数民族人员的案件中,往往也只聘请一个翻译人员,这与一名辩护人不能同时为数名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原则形成明显差别,带来的隐患是由于开庭审理主要依靠翻译人员的持续敬业的翻译才能赖以进行,一旦缺乏职业道德或受各种利益驱使的翻译人员在庭上为多个被告进行相互串供的翻译和背离事实真相的虚假翻译,而庭审人员却不得而知的话,无疑是十分可怕的。

    此外,由于翻译人员来源复杂,司法机关对其社会关系和背景也缺乏必要的深入了解,导致一旦翻译人员具备法定的回避条件的情形(例如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或者接受过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从而与其有利害关系,甚至违反规定会见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实际上难以发现。

二、对策探讨

    1.建立全国性或省级性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翻译人员任职资格的统一考核、认证、管理和监督体制,加快翻译人员的职业化进程,规范翻译行为。

    2.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翻译人员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守则,在必要时成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对行业协会和职业性的翻译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考核;同时听取司法机关对翻译人员诚信和能力状况的反馈信息,以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杜绝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未经专门法律培训的“就地取材型”的翻译人员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可以尝试建立翻译人员信息库,以备司法机关随时查明其社会关系,以确立其是否属于回避范围。

    3.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杜绝一名翻译同时为几个被告人翻译的情形,以维护司法公正,条件成熟时由法律加以相应规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肖晚祥 叶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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